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律师文集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一、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主体资格是有效的则居间合同有效,若是不满足主体资格,则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无效。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二、居间人的主体资格
(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
合同法
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
(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
合同法
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
三、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在实践中,出现居间的情形很多。所以了解居间合同的效力还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居间合同,还需要了解居间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居间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需要居间人履行哪些义务,这些规定都是属于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
综上,我们都知道了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在签订居间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到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合同无效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对于居间主体的资格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进行主体认定的时候也各有说法,这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了,如果需要帮助咨询律师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再好,但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也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违约情况的,既然一方违约了,理所当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到低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不仅指违反合......
·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常常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签订完毕,就不可避免的讨论到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很多人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今天我们为您讲讲合同生......
·
合同订立对当事人双方有何意义
合同订立对当事人双方有何意义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障,往往都会要求签订一份合同。那么合同订立对当事人双方有何意义呢?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又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合同订立对当事人双方有何意义现行合同法专门用了三个......
·
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合同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随之而来的各种合同诈骗也层出不穷,那么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具体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
淮安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在哪里?
江苏省淮安市除了一个市看守所之外,负责关押淮安市...、淮安市...清河区分......
·
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虹口区粤秀路355号,是......
·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交钱吗?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交钱吗?土地使用证是个体对国家土地具有使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确认了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及相关期限。可是,人们对于办理该证是否收费比较疑惑。那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交钱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
·
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您从关注物质层面到关注精神层面的转变中,离婚的问题也不再局限于财产分割这一部分,如果遇到丈夫有小三的情形,妻子往往会认为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伤害需要赔偿!那么夫妻因此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什么是离婚精神......
·
夫妻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夫妻在诉讼离婚的时候,一般无过错方会同时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做出相应的离婚赔偿。那要是夫妻协议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此时是否能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呢?这是很多人都疑惑的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夫妻协议离婚后......
·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 二、标的 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
·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则是不相同的。故意伤害致死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行为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
农村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相信您都清楚,农村中的房产与城镇中的房产性质是不同的,主要是因为农村房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那么要是夫妻离婚的,此时对农村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一、农村房产离婚如何分割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
·
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及手续是怎样的?
房屋赠与,顾名思义就是指一方自愿把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并且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房屋是当事人自愿将其赠与他人,但是为了保证不必要的情况发生,还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份书面合同。但是很多人对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及手续不是特别清楚,下......
·
农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的,而这样的土地按照
农村中的房屋一般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面的,而这样的土地按照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居民只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虽然农村房屋也是可以购买的,但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购买,那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呢?我们马上......
·
减刑的限度有多大,一般可以减刑多久
减刑针对的是已经在服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后,才能进行减刑。但具体减刑多少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断。那到底减刑的限度有多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减刑的限度有多大减刑......
有问题要咨询?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
张掖律师
朝阳律师
陕西律师
辽源律师
牡丹江律师
南昌律师
阿坝律师
淮安律师
临沂律师
大兴区律师
北辰区律师
阿里律师
酒泉律师
石景山区律师
芜湖律师
河北区律师
合川区律师
贺州律师
和田律师
常州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律师咨询
·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一个人同时有两个身份会不会被判刑
·
你好,我想找个在广州市的律师,别人欠我钱,现在联系不
·
请问起诉离婚没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只有身份证号码可以
·
无户籍,在内地生活十几年,有了孩子。在内地可能办身份
·
老公意外去世继子女可以分到赔偿金吗
·
你好,我在支付宝上交了打款了,还能用别人的驾驶证扣分吗?
·
五前盗用别人身份证会被处罚??title m
·
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
一个无助的女人和孩子
·
在嘉兴购房付首付款之后发现房产有问题,现与开发商协商
·
合同上面?8万但是给银行打电话说贷了362万我也不知
·
给老板开车在去工地路上发生侧翻事故的费用吗工资还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