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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忠律师


张建忠
内蒙古·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市

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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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单位: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B座14层
·手机:18647115148
·电话:0471-2539664
·微信:nmglawyer
·QQ  :178916357
·微博:
·信箱:Lawyerzjz@163.com
信息更新时间:2021/3/19

业务擅长

公司法务, 合同协议, 债权债务, 房产

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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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张建忠律师具有近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系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专业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重组并购、民商合同纠纷、金融业务、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业务。多年来致力于为公司合法运行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与服务,在 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过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政府部门、银行、国企、民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和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从事过多起公司股权及资产并购业务。电 话 微 信1 8 6 4711 5148.
    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仲裁,重大经济纠纷,重组并购,公司股权设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纳税筹划,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重大经济犯罪,煤炭矿山能源企业重组兼并。
    
    工作经历
    张建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有影响民商事案件包括:
    1、代理内蒙古农行与某包装厂在 高人民法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争议标的3000万元;
    2、代理内蒙古某公司与河北王某某在内蒙古高院及 高人民法院的股东权益损害纠纷案,争议标的1.2亿元人民币;
    3、代理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与陕西张某、刘某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及债务抵偿纠纷一审案件,标的3亿元人民币;
    4、代理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公司与陈某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7000万元;
    5、代理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涉案金额达4800万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案件;
    6、代理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案件;
    7、代理鄂尔多斯通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案件;
    8、代理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9、代理内蒙古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案件;
    10、代理张某与孙某等多人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
    11、代理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等28人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与转制有关纠纷二审案件;
    12、代理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某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13、代理王某与内蒙古某公司及乌海市某公司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二审案件1.2亿元;
    14、代理内蒙古某集团公司与李某某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撤场移交资料一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
    15、代理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某国有企业之间的股东代表诉讼;
    16、代理内蒙古某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7、代理内蒙古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公司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投资纠纷案件,标的3亿元人民币;
    18、代理内蒙古某公司与王某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件;
    19、代理王某与郭某及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代理白某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
    21、代理王某与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及股东滥用股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1.2亿元;
    22、代理刘某与某房地产之间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代理某跨国网络集团与张某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
    24、代理内蒙古某小贷公司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值3亿元;
    25、代理内蒙古某集团公司与多人在鄂尔多斯仲裁委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1.5亿元;
    26、代理杨某与郭某等人在内蒙古高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案4亿元(已判决无效)
    27、代理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北奔重汽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内蒙古高院二审上诉案,内蒙古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标的1.1亿元。
    28、代理巴彦淖尔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巴市政府合同纠纷案,内蒙古高院5.3亿元。
    
    
    
    张建忠律师从事过的部分有影响公司股权并购案例包括:
    1、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黑龙江某民爆公司80%股权,标的2亿元;
    2、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内蒙古某民爆公司,标的5000万元;
    3、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鄂尔多斯某公司100%股权,标的3亿元;
    4、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巴彦淖尔市某公司40%股权,标的3.2亿元;
    5、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内蒙古哈达图煤炭公司100%股权,标的2.3亿元;
    6、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标的4.55亿元;
    7、代表内蒙古某公司收购某国营煤矿100%股权,标的3亿元;
    8、代表内蒙古科技大学处理5起国有股权清退法律专项;
    9、代表内蒙古通汇钾肥股份公司处理债务甄别专项法律服务。
    
    
    我的案例1:
    标题:决胜鄂尔多斯中院:重大股权转让案
    时间:2020 9 21
    摘要:张建忠律师代理某能源公司股权转让案,法院支持诉讼请求9000万元,对方反诉请求约1.5亿元被驳回。
    2020年9月21日,炜衡律所收到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判决,本所张建忠、何伟东、贾祯等律师代理的内蒙古潞蒙、潞鑫能源公司重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潞蒙、潞鑫能源公司诉讼请求股权转让款本息约9000万元获支持,对方反诉请求约1.5亿元被驳回。该案能够取得重大成功的关键在于,炜衡律所办案团队组建得力,多次往返山西、内蒙古两地调查有关证据,在对方提出1.5亿元反诉请求后,办案团队开会研究诉讼方案,逐项请求逐个理由一一反驳并举证,办案思路清楚,代理词条理清楚,法院判决支持本诉,驳回反诉。
    
    
    
    我的案例2:
    标题:决胜 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 12 27
    摘要:张建忠律师代理普泰房地产公司与广厦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在 高人民法院开庭9天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附: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 高法民终560号
    审理法院: 高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17) 高法民终5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伊化**路鑫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郝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住所地浙江省**阳市白云街道**义路**号**楼号3楼。法定代表人:韦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停工情况、原因、是否存在停工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等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基础。一审法院未对上述基本事实进行查明,按照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数额的20%酌定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数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依据不足。
    依照《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24.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付少军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人民共和国 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联合印发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高院、 高检、公安部有关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意见,依法稳妥推动案件处置工作,借鉴外省做法和自治区处置实践,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指导规范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从制度层面解决困扰基层办案面临的实际问题。
    
    《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办地、协办地和协查地,犯罪主体系单位的,单位总部注册地为主办地,单位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主办,并对主办地、协办地和协查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意见》中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协从人员,应依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对及时清退上述资金的依法从轻处理。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所查封扣押财物权属进行查证,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涉案资产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处理方式,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意见》明确资产处置清退按人身损害赔偿、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顺序进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意见》明确案件清退工作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判决书及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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