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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分割财产合理吗?
律师文集
当感情破裂,人们会选择
离婚
的方式来让自己结束婚姻,重新开始。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在
离婚
时,会选择
上诉
离婚
的方式来处理
离婚
中的相关事务,这其中包括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等等。那么在
上诉
离婚
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这种分割财产的方式合理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
上诉
离婚
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分割财产合理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上诉
离婚
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合理与否依照具体的事情情况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
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
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
离婚
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离婚
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
离婚
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
离婚
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
离婚
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
离婚
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
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
离婚
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
离婚
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
离婚
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离婚
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
上诉
离婚
的流程是怎样的?
提起
离婚
诉讼至
离婚
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另外一方不同意
离婚
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
离婚
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
离婚
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
离婚
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
上诉
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
上诉
到
上诉
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
离婚
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
离婚
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
离婚
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
离婚
,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
离婚
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
离婚
,法院基本都会判决
离婚
。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2、双方都同意
离婚
,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
离婚
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逾期不提起
上诉
,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
上诉
,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
离婚
与否申请
再审
,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
再审
。
3、
离婚
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结合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讨论
上诉
离婚
房子给女方女方要钱这种财产分割的方式是否合理,这需要在具体的情况下来看待。所以如果碰到了以上这种问题,可以登陆律师网,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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