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江宁区百家湖律师黄页
 南京律师黄页导航>>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栖霞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江宁区 溧水区 高淳区 江北新区 
 首页 >>律师黄页 >>江苏 >>南京 >>江宁区百家湖律师

  律师推荐

百家湖律师高峰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8801590479
百家湖律师邹馥憧
邹馥憧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百家湖律师刘武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百家湖律师杨晗璐
杨晗璐 律师
百家湖律师杨晗璐
杨晗璐 律师
百家湖律师邹馥憧
邹馥憧 律师
百家湖律师江莹莹
江莹莹 律师
   >>南京分站
南京律师
江宁区律师
江宁区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律师推荐

  法律法律咨询




 
 江宁区律师
 
  → 咨询须知

 江宁区律师黄页:
    江莹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江苏·南京
    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
江苏·南京
    陈文巧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新华西路30号二楼
江苏·南京
    金洪丽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珠江路88号
江苏·南京
    刘军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D座1105
江苏·南京
    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
江苏·南京
    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泰山路95号
江苏·南京
    郭静芳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6层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律师加盟] [江苏南京法律网站加盟]

 江宁区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海门三厂买了套房子,合同上签好是2012年3月18日交房,
    你好,我在海门三厂买了套房子,合同上签好是2012年3月18日交房,违约条款都有,现在7月12日交房,想咨询一下,我们可以按照合同让房地产赔款吗?

·江宁区百家湖律师热线:18801590479(高律师) 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装修的规定时间?
    我想问关于民宅房屋装修噪音扰民方面,国家或南京地方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或法规,有没有具体规定装修的时间121.229.109.67


·您好,律师您在泗洪县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吗??想我您!
    您好,律师您在泗洪县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吗??想我您!谢谢!


·江苏常熟,单位有名员工办理2017年12月退休手续,
    江苏常熟,单位有名员工办理2017年12月退休手续,次月留用在上班,1月发生工伤骨折,2019年6月取出钢板,7月鉴定10级,由于属于退休返聘,没有做工伤认定,现在员工要求按意外伤害赔偿,伤残赔偿金按17年计算8.02万,营养费180天,

·江宁区百家湖律师热线:18801590479(高律师) 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私立离婚协议(,由于男方有婚外情
    由于男方有婚外情,坚持与女方离女方不同两人谈条女方认为是男方背叛夫妻感情导致婚姻解要男方支0万元方与他办理离男方同意,起草了离婚协quot;婚姻亮红男方按女方条件支0万元,女方即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再无债


·我借钱给对方,没有借条,对方赖账不还,一审我赢了,二审确输了,我
    我借钱给对方,因为没有借条,有银行转账单,对方赖账不还,我提起上诉,在仪征法院,一审我赢了,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到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我输了,说这不属借贷纠纷,我该怎么做?


·对方欠款有欠条,无支付能力,只有按揭房产。怎样才能不被转移房
    对方欠款有欠条,无支付能力,只有按揭房产。怎样才能不被转移房产要回欠款。

·江宁区百家湖律师热线:18801590479(高律师) 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二手房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问题
    王老师,你好。我上周买了一套95年的二手房,办理完房产证过后后,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就做了房产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呢?原房主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我手里呢,像咱们泰安,有没有什么具


·应届生解约问题
    我是应届生,去年底签了一个单位。今年二月提出毁约,但该单位至今拖延不办,问什么时候办理也说不知道。当时我们是有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我一直积极与该单位联系协商,也愿意承担责任。但是这个单位这样的态度,这样的拖延——


·妻子离家1年申请离婚彩礼怎么办
    妻子离家1年申请离婚彩礼怎么办望帮助115.238.250.110

·江宁区百家湖律师热线:18801590479(高律师) 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江宁区法律常识
·一、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
  一、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肇事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较少肇事事故的发生,对于交通管理的职员来说,其在事故发生之后也需要按照该标准的规定,确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理由,进而确定此事故的责任主体。二、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评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

·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
  一、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例如: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是什么时候股权转让一般都离不开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拟定也不少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您花时间去认定拟定,但您在拟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期究竟是多久呢,想了解的,可以随我们一起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一、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是什么时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期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开始到股权转让协议结束。二、股权转让诉讼有效时间是多少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

·上海租售同权房产租赁方面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上海租售同权房产租赁方面的改革措施有哪些?1、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理居住证、申请居住积分制度、办理人户分离登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本市将通过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落实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提升租赁住房生活配套功能等多种措施,着力构建超大城市租赁宜居生活。2、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线上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建立市

·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二、离婚后子女抚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会怎样有些公司招录员工后,没有同时准备劳动合同,等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签书面合同。并且,为了填补之前的空白,公司会要求倒签合同,即合同日期签订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那么,这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利益,要确定倒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按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要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属于违规行为,公司要承担以下的法律后果:1、公司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补签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员工二倍的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的误工费谁出?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的误工费谁出?交通事故全责方的误工费是由自己进行承担的,可以获得误工费的是伤者一方。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

·一、离婚协议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

·解决医患纠纷最常见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患纠纷最常见途径有哪些1、自行与医方协商解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

·十年员工因病住院单位能辞退吗?
  十年员工因病住院单位能辞退吗?一、十年员工因病住院单位能辞退吗?员工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南京法律网站导航申请加入 


江宁区律师黄页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切换城市▲
2023/10/6 1:46:27:4201.
许呈 彭福 安业街 上峰 马铺 亲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