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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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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阳律师高峰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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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阳律师邹馥憧
邹馥憧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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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被一帮朋友叫过去的,去江苏不到两个月,他们让他带几个姑娘过去,然后他就领了3个。期间,他负责打电话联系云云,算不得头目。但是事发之后,所有的人几乎都指控我爸爸,说他是头目,但是,他去江苏还不到两个月,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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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买卖
    看中一200多平的叠加房,一百三十万,房东让我们帮其还清60万贷款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但是我们因为第一次买房,心里还是有些担心。我们把60万打到其贷款银行的卡上,怕对方不进行过户,现已交2万定金,房屋买卖合同里只写了这60万


·劳务协议有补偿吗*
    我在南京一家公司干8年了,公司一直与我签劳务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我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吗?没有办理保险49.74.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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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离婚,双方都没有什么能力
    双方都没有什么能力,没有什么收入!女方还没有做绝育手术,身体健康!女儿七岁,儿子五岁,二个孩子感情和男方都比较差!二个孩子和女方感情都比较好!女儿和女方感情非常好,儿子谁都不愿意跟,只愿意跟爷爷!离婚,女方不愿意带


·一审请律师跟二审请律师有哪些不同?
    我的相邻纠纷案一审没有请律师。因为对方(被告)在乡镇法庭有熟人,果然我是败诉,我还要出诉讼费,我表示不服,要上诉。但现在证据材料原件还在法庭里,庭审时被要去,只给回复印件,没想到索要收据。现在我决定请律师上诉,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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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晓军律师你好!我想咨询:高中的孩子下课正在睡觉,被同学叫醒扳手腕,孩子先是拒绝,后来同学硬是把孩子拖机来扳手腕,导致孩子的大胳膊断了并错位,最终进行手术开x,上钢板,请问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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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区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谁能申请回避的人是谁
  刑事诉讼谁能申请回避的人是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标准怎么规定的?一、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

·民事诉讼不服二审判决书怎么办?
  民事诉讼有分很多个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有特殊的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那么关于民事诉讼不服二审判决书的怎么办?如果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终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法院进行重审,或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救济方式。民事诉讼不服二审判决书的怎么办1、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申诉。首先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重审,不过根据你说得情况,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了。2、检察院申请抗诉。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

·按照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来说
  按照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因为意外伤害而产生的误工费,你应该受到相关的赔偿,那么车被扣误工费应该如何赔偿?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车辆被扣误工费,应该是按照普遍的索赔方式来进行赔偿的。具体来看下文。按照交通事故的索赔项目来赔偿,一般误工费是支持的,如果不能和解,则走诉讼,由对方起诉你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

·死刑是什么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
  通常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往往会对其判处死刑,但有些情况下即使犯罪情节达到了死刑标准,不过因为犯罪分子具有特殊的情况,因此也是不能判处死刑的。那究竟哪些人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一、死刑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都存在死刑。那么,死刑究竟是什么呢?所谓死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即法院

·一、强制执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否能够主张
  一、强制执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否能够主张?强制执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是能够主张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赁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财产时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承担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因此抵押财产的变现将会受限,不利于抵押权人的权益。确定房屋租赁权和抵押权孰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1、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司法鉴定何时提出才是有效的
  一、司法鉴定何时提出才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如果合同无效需要退定金吗?
  如果合同无效需要退定金吗?一、合同无效时定金退不退如果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卖方自己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时候,定金是可以退的。“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

·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一、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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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6 1:16:24:3780.
田园 天印大道 陵里 双龙大道 勇跃 陆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