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江宁区双岗律师黄页
 南京律师黄页导航>>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栖霞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江宁区 溧水区 高淳区 江北新区 
 首页 >>律师黄页 >>江苏 >>南京 >>江宁区双岗律师

  律师推荐

双岗律师邹馥憧
邹馥憧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双岗律师高峰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8801590479
双岗律师刘武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双岗律师郭静芳
郭静芳 律师
双岗律师张涛
张涛 律师
双岗律师金洪丽
金洪丽 律师
双岗律师高峰
高峰 律师
   >>南京分站
南京律师
江宁区律师
江宁区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律师推荐

  法律法律咨询




 
 江宁区律师
 
  → 咨询须知

 江宁区律师黄页:
    郭静芳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6层
江苏·南京
    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
江苏·南京
    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泰山路95号
江苏·南京
    刘军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D座1105
江苏·南京
    陈文巧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新华西路30号二楼
江苏·南京
    江莹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江苏·南京
    金洪丽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珠江路88号
江苏·南京
    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律师加盟] [江苏南京法律网站加盟]

 江宁区法律咨询
·姜律师你好!我也是泰兴的,想请你代理离婚案,加我微信
    姜律师你好!我也是泰兴的,想请你代理离婚案,加我微信好吗?谢谢!

·江宁区双岗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8801590479(高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现在银行审核只能贷款七万四,定金可以退,这不是欺骗吗
    现在银行审核只能贷款七万四,定金可以退,这不是欺骗吗


·帮帮我们好心的律师,律师们你们好;&nbs
    律师们你们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去帮一个小老板打工


·讨债认账就是不还,现在电话拒接
    朋友A从我这里借了13.5万给朋友B,之后朋友B自己本人从我这里借了11.5万(没打欠条)。朋友A让朋友B打了13.5万的欠条给我(朋友B说不会写字,欠条都是我的笔迹包括签字,只有指纹是B本人的)。现在我去要账,13.5的欠条不认账,11.

·江宁区双岗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8801590479(高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单位欠的2万元房补能否要回?
    98年单位2万元房补款一直没发,说在排队领取。现在发到离退休职工了。目前我离开原单位了,这笔钱是否能要回?还是要继续排队等候领取通知?我已经不在单位花名册了,以后排队领取能排到我吗?


·我是农民工,2018年出了工伤事故不是我的错江苏无锡宜兴市和桥镇
    我是农民工,在江苏无锡宜兴市和桥镇打工生活了近三十年,现在江苏xx集团打工了七年零一个月,2018年出了工伤事故不是我的错,是当班机长造成的,去医院检查透片右手只是食指和中指受伤骨折了,医生说要做手术,我不同意,在医院住


·网上有贷款说是使用五以上三免息,下款收取20%费用,
    网上有贷款说是使用五以上三免息,下款收取20%费用,

·江宁区双岗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8801590479(高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你好,医疗纠纷可以吗
    你好,医疗纠纷可以吗


·第三方不在的情况下和第二方私自变更合同
    找房东如果不给,那我还有别的什么办法吗?


·张律师我的钱借给别人要不到,打电话也不接,我准备找您
    张律师我的钱借给别人要不到,打电话也不接,我准备找您帮助打官司,能不能打赢请张律师回复电话19939355123他借我30多万

·江宁区双岗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8801590479(高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江宁区法律常识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

·进行遗产分割注意哪些事项
  进行遗产分割注意哪些事项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2、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3、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

·房子办他项权证是什么?
  房子办他项权证是什么?他项权证这个证书一般在人们买房的时候,需要进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会要求你出示他项权证,如果没有的话,要到相关的机构先进行办理,办理之后再回到银行,银行把你的证书收走,才会给你贷款金额。那么房子办他项权证是什么?一、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

·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什么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试用期解聘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劳动者在入职前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看出,所谓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可以在该期间考察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劳动者可以在该期间思考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试用期解聘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1、试用期内,如果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安置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在看过我们国家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的标准之后,可能对于江苏省的市民来讲,就应该要有一定的了解了,所以今天小编带给您的内容就是江苏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新的说法,对于江苏省的征地标准,应该按照征用的耕地以及具体用地来分别进行补偿。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

·盗窃罪怎么立案,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盗窃罪,此时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不然的话就只能按照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行为人作出处罚。那从法律中的规定了解,盗窃罪怎么立案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盗窃罪怎么立案要知道盗窃罪如何立案,就要先知道其构成要件。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盗窃罪,就要立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
  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证明你可以使用这片土地的证明,和房产证两个再买房后都会有的证明,但是很多人手上并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没有到底有什么麻烦了?下面由本站的我们为您解答住宅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危害吗?一、没有土地使用证危害大,具体如下:1、没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开发商就可以霸占着你的土地证大肆做文章。购买的商品房,大多为公寓式住宅。在售房时已将房屋所占土地及附属公共用地计入房屋总价,购房人应共同享有

·一、夫妻分割财产只公证不过户行不?
  一、夫妻分割财产只公证不过户行不?夫妻分割财产只公证不过户是不可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并不算是真正的拥有房产,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有影响的,虽然离婚时房屋归女方,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产权部门登记的产权人为所有权人。因此,如果你想出卖房屋,必须先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你和你前夫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下面我们看一下具体规定:从法律上讲,这个房子已经是你的;1、协议离婚,有一份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婚姻登

·对于笔迹鉴定概念是什么?
  对于笔迹鉴定概念是什么?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

 南京法律网站导航申请加入 


江宁区律师黄页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切换城市▲
2023/10/6 1:08:22:3672.
诚信大道 红旗 群力 大里 埂方 汤山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