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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务怎么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务怎么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用公司财产来进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
·控告与报案的区别 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很骨感,在现在的社会现实中,我们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人在自己需要帮助时施以援手,但是也会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对我们的权利进行了严重的侵害,于是就有了英雄的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存在为我们的正当权利起到了很重要的保护作用。当我们在生活中有可能是受害者,坏人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也有可能我们是旁观者,我们看到、听到、间接经历了一些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这时我们挺身而出,为那些不公平的事情发声。但是我们到底是要控告呢
·一房多卖裁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房多卖裁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各买受人均提出权利主张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恶意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买卖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应当以生效时间作为权利保护顺位的依据。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
·左手骨折能办理监外执行吗? 左手骨折能办理监外执行吗?一、左手骨折能办理监外执行吗?不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患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骨折不属于这个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
·刑法立案金额规定是怎么样的? 受贿罪刑法立案金额规定是怎么样的?1、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2、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一样性质的,但是都可能在判决前进行拘留,拘留也是有不同的含义的。那么,在我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
·商铺上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商铺上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享有,且不能出售。因此,购房者买到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无限期的权利,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年限。那么,商铺上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1、商业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是40年,综合用地是50年。2、用地时间的计算从开发商通过招投标取得土地时算起,因此不足40年是正常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被逮捕吗 一、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会被逮捕吗?会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对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会被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
·解除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违约怎么算 解除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违约怎么算一、解除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违约怎么算按实际情况,公司违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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