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溧水区石臼湖律师黄页
 南京律师黄页导航>>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栖霞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江宁区 溧水区 高淳区 江北新区 
 首页 >>律师黄页 >>江苏 >>南京 >>溧水区石臼湖律师

  律师推荐

石臼湖律师邹馥憧
邹馥憧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石臼湖律师刘武
刘武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石臼湖律师高峰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石臼湖律师刘武
刘武 律师
石臼湖律师陈文巧
陈文巧 律师
石臼湖律师刘军
刘军 律师
石臼湖律师侯宗荣
侯宗荣 律师
   >>南京分站
南京律师
溧水区律师
溧水区律师事务所
溧水区律师推荐

  法律法律咨询




 
 溧水区律师
 
  → 咨询须知

 溧水区律师黄页:
    金洪丽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珠江路88号
江苏·南京
    郭静芳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6层
江苏·南京
    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泰山路95号
江苏·南京
    刘军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南京建邺区河西万达D座1105
江苏·南京
    陈文巧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新华西路30号二楼
江苏·南京
    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六合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
江苏·南京
    江莹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江苏·南京
    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0号楼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律师加盟] [江苏南京法律网站加盟]

 溧水区法律咨询
·电动车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路段相撞,逆行一方重伤,查看
    电动车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路段相撞,逆行一方重伤,查看

·溧水区石臼湖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承包地征用补助
    95年我家承包3人份的口粮田,98因婚嫁转出1人,户口签到对方农村并享受征用安置,但原有口粮田无人接收,仍然在我家,二轮承包后进行有偿种植至今。现在我家被集体土地征用,这一份田如何补偿?180.122.175.246


·自养生猪带几块腊肉回成都可以吗?
    自养生猪带几块腊肉回成都可以吗?


·合同期内,扣发工资
    本人于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在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2015年9月因公司暂无其他工程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安排我至他名下另一家公司工作,工资由本公司发放,本人因考虑手中并暂时无工程项目,同意借调至另一家

·溧水区石臼湖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欠的钱可以追回吗?
    对方欠我2867元广告物料制作费,现在他的店面关了,我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到本人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的,我还可以把我那个钱要回来吗?他打了一张欠条!


·我和我老公已经必须离婚了。可是他不离。非要我净身出户
    我和我老公已经必须离婚了。可是他不离。非要我净身出户。怎么办


·直到日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本人申请了仲裁,支持了二倍
    直到??日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本人申请了仲裁,支持了二倍

·溧水区石臼湖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出差到外地晚上吃饭饭后去唱歌,不想,被酒鬼把眼睛打伤
    出差到外地晚上吃饭饭后去唱歌,不想,被酒鬼把眼睛打伤


·如果起诉离婚,证据怎么搜索,是自己搜索还是法院
    如果起诉离婚,证据怎么搜索,是自己搜索还是法院


·我有一个拘留十五天的案子,但是当时说暂不执行,现在要
    我有一个拘留十五天的案子,但是当时说暂不执行,现在要我去拍照和签字还有核算检测,是不是要拘留了,我可不可以掏钱不去拘留,请尽快回复我,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溧水区石臼湖律师热线:13814066391(邹律师) 13057670467(刘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溧水区法律常识
·一、公交车里摔伤算交通事故吗?
  一、公交车里摔伤算交通事故吗?公交车里摔伤不算交通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是意外事件,但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

·关于虚假发票罪的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关于虚假发票罪的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虚假发票罪的既遂量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
  随着国家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总是层出不穷。像团伙盗窃案这样的恶略犯罪案件,您在生活中也时有听说,法院在对团伙盗窃案进行量刑的时候,对主犯和从犯的判决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以下的资料当中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

·未满周岁宝宝抚养权归谁所有?
  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那么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对于双方都想抚养子女或者双方推诿都不想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怎么判决子女归属问题呢,实践当中未满周岁宝宝抚养权归谁所有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相关问题。未满周岁宝宝抚养权有哪些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我国借钱算不算非法集资?
  一、借钱算不算非法集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2、使用诈骗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一、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1、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

·刑诉法30条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规范从立案侦查到交付执行之间的过程,应当按照什么流程,如何组织等等程序上的问题,其性质属于程序法,参与者包括公、检、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那么,刑诉法30条是什么内容、如何理解呢?一、刑诉法30条的主要内容刑诉法30条明确了回避的决定及效力,其主要内容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哪些过失犯罪不要求危害结果?
  哪些过失犯罪不要求危害结果?涉及到危险犯的过失犯罪不要求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过失犯罪是大部分都是要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如果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会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种类有: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二、过失犯罪
·新婚姻法男方家拆迁赔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现在,经常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之后会面临很多问题,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而在婚姻财产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房产问题。而房产问题中也分很多方面,那么,男方家拆迁赔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起随我们来看看吧。一、男方家拆迁赔房属于共同财产吗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

·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吗?
  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吗?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可能是不一致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二、特殊合同纠纷的管

 南京法律网站导航申请加入 


溧水区律师黄页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切换城市▲
2023/10/8 23:32:35:15988.
爱景线 机场路 前进 孙家边 交通路 天生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