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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律师简介

朱珍华 律师
湖南·长沙·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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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会员

朱珍华律师简介



    基本情况:朱珍华律师,男,瑶族,1975年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学习履历: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分配到公安系统工作,期间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之后继续攻读,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同时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及良好的司法资源,为从事律师职业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相关技能:普通话标准,达二甲水平。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培训过交际美国口语。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期间师从何家弘教授学习法律英语。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熟练运用互连网与客户沟通。

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获湖南省法学会一等奖,全国经济法年会二等奖等:

  (一)刑事方面:1、《试析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2、《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 3、《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4、《企业“内部人犯罪”

法律问题探讨》 5、《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

(二)民事方面:1、《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析》 2、《试论学生伤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3、《运用调解制度,及时防范“民转刑” 》 4、《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及其新发展》  5、《虚拟财产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6、《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7、《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法方面:1、《试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原则》 2、《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策》

(四)参编《法学概论》

   办案经验:朱珍华律师目光敏锐、思维缜密、机敏雄辩,对法律领悟透彻,运用法律得心应手。其中有影响的案件有:

(一)刑事案件:

1、廖某抢劫、杀人辩护案。辩护角度从现场勘验笔录着手,最终将死刑判决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2、段某等故意杀人案。段某等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辩护角度从证据中的矛盾着手,后改为死刑缓期执行。当地影响非凡。

3、何某等人抢劫辩护案,经辩护,只判11年。《潇湘晨报》、《东方新报》、《三湘都市报》作了内容大致为《爬了3个多小时才获救、长沙一的哥被歹徒狂砍27刀》的报道。

4、刘某等抢劫案。经辩护,判二年缓期三年。

5、王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起伪造证件数量多影响相当大的案件,经辩护,当庭宣判,刑期极短,9天后释放。

(二)民事案件

1、郴州某村民小组污染赔偿案。严重受污染,一审判赔偿20余万元。二审接受聘请作为代理人后,从污染受损失的鉴定方法着手,后在省高级法院判赔偿120多万元。《潇湘晨报》作了《毒气飘到哪、树就死到哪》的相关报道。

2、陈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经不懈努力,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尽管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只负主要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医院负全部责任。

3、刘某诉某开发公司案。交房多年不办证,业主与开发公司纠纷不断,媒体多次报道,刘某作为代表起诉。经努力,该案冲破法律上的时效关和社会上的层层阻力,获得赔偿。

(三)经济案件

1、湖南某公司货款纠纷案。作为多个案件的被告,被要求赔偿上百万元,经各种努力,原告撤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

2、浙江某公司运输合同案。冲破不利合同,最终获得赔偿。

社会形象: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济电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特邀嘉宾主持;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律政先锋随行律师。在长沙新湘社区、咸嘉新村等小区主持法律讲座多次,多次到监狱解答法律疑难,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社会排忧解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005年5月,作为湖南省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所提出的部分观点和建议为后来立法所采纳。

    法律理念:勤勉守信、不畏权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高于一切;法律服务应非诉为主、诉讼为辅、防范风险;法律服务应快速、优质、高效。

服务项目:接受委托处理合同、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劳动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公司常年或单项法律顾问;房地产买卖法律事务。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78号(袁家岭)鑫天大厦8楼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邮    编:410011

传    真:0731—2222227

联系电话:13974842948 

电子邮箱:zzh***yer*sina****  

执业证号:180020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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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朱珍华
  性    别:男
  执业证号:18002002111291
  擅长业务:婚姻家庭, 建筑房产,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工作单位: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46号铭诚国际大厦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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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2-5-12 6: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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