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首页 >>法律知识 >> > 刑事 > 劳动教养
刑事
 ·刑事概念
 ·刑事罪名详解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强制措施
  ├拘传
  ├拘留
  ├逮捕
  ├双规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证据
 ·量刑判决
  ├量刑
  ├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监外执行
 ·减刑和假释
 ·刑事流程
  ├管辖
  ├立案
  ├侦查
  ├公诉
  ├审判
  ├执行
  ├审判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治安处罚
 ·劳动教养
 ·死刑专区
 ·专家论证
 ·职务犯罪

相关律师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115062590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热门城市

果洛律师
苏州律师
西安律师
天津律师
惠州律师
株洲律师
娄底律师
沈阳律师
松江区律师
云浮律师
江西律师
上海律师
泸州律师
广东律师
伊春律师
图木舒克律师

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什么是聆询
 ·何为“三教”
 ·劳教场所实现“四防”安全无事故,“四防”是指什么?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聆询
        聆询是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的一种程序。类似于听证、法院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聆询第二十五条除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我国社会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它与劳动教养人员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的不同: (1)性质不同。罪犯是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受到

 ·何为“三教”
        三教,就是指劳教、妇教、少教。  劳教,即为劳动教养人员;少教,一般是指少年劳教,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实践中也往往包含了少年管教;妇教,字面理解是妇女劳教,其实是收容教育的人员,是因卖淫嫖娼犯事,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

 ·何为“三教”
        三教,就是指劳教、妇教、少教。  劳教,即为劳动教养人员;少教,一般是指少年劳教,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实践中也往往包含了少年管教;妇教,字面理解是妇女劳教,其实是收容教育的人员,是因卖淫嫖娼犯事,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它与劳动教养人员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的不同: (1)性质不同。罪犯是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受到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我国社会


相关法律咨询:
·起因:因为我是被告,是工地上受伤一案,法院判定我付百
·时光机的问题,微积分时光机和火药时光机
·卖房子能委托朋友全权代办吗?朋友关系能公正吗
·工作中侧切牙掉一颗能评几级残
·她生孩子在河南生户口没有迁过来用我的医保可以报销??
·什么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请问收据遗失,为什么必须要登报??
·我司委托代加工厂生产的固体饮料,如果该款
·住宅电话问题,我有一处房子去租与别人住
·如何处理打电话辱骂威胁自己的人
·货付客户,客户不付货款怎么办
·对方打人,我方还手,对方伤情重,这个应该怎么判?
·要求离婚,分居5年多,有一孩子,无法沟通。要求离婚
·在读期间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如果签,该合同有无法律效
·胡律师你好?我之前喜欢一个女孩子,我到现在以喜欢,什
·请周律师提供联系电话
·我老婆到老乡处窜门,被房东所养的狗(无牌)咬伤,我老婆要求该房东带她去医院打针有
·年过八旬,想立遗嘱。可否办理?
·公司欠我钱,有欠条,快3年了
·为什么刚下载的个人所得税想完善个人信息确显示该登入名
·欠款7千变3万,信用卡征收复利违法吗? 
·如果父亲去世之前什么都没说,财产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