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都不是由董事长
 律师文集
      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都不是由董事长一个人具体决定的。这些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经过股东的表决以后,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这些政策才能够具体的实施。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到底包括哪些的问题也有所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因此,《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股东的权利远不止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或设定其他权利。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公司高层人员管理的变动,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的处置等,这些都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股东共同决定。
      
      

    ·企业融资担保什么意思,融资担保有...
          企业融资担保什么意思,融资担保有哪些类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或需要扩大投资缺少资金的情况,这时企业会根据各种渠道进行融资,以便于企业更好的发展。融资有很多种方式,但一般性的融资,融资方会要求企业做出一定的担保以减少金融风险。那么企业融资担保什......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偷税漏税 一、...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偷税漏税一、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偷税漏税?判定企业偷税漏税的方式有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检验;核查发票金额;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问题;利用税务新系统进行检验。常见的偷税漏税的方式是:(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是怎样的您都知道,注册公司时,是需要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的,但是当后期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大,我们想要对公司注册资本增资的时候,你知道公司注册资本增资的流程是怎样的吗?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您阅读了解。一、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是怎样的1......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钱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的限制,理论上可以说”一元开办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


    ·法院同时受理近十件相同案件,岳阳仇伶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有近十个买房人支付了部分......


    ·南京二手房律师
          南京二手房律师致力于二手房、公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


        对于坐牢罚金没交会怎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罚金要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可以一次性缴纳完毕,也可以分多次,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补正程序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仲裁补正程序是什么?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每年的修改完善越来越完整,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但是很多人抱有疑问,不清楚......
        不是按传销所得金额判刑,而是按责任判刑,分为组织策划、介绍、胁迫、诱骗等。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
        怎么处理外地违章记录?车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因为其方便快捷许多人去外地时会选择自驾的方式,但是在外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醉驾罚款到哪交代什么?通常情况下,交警开具相应的罚款单的时候,在罚款单内容当中会写清楚应当缴纳的银行......
        诈骗案必须找到所有被害人吗?1、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而不是以被害人要......
        民事诉讼标的有哪些类型?一、民事诉讼标的有哪些类型?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
        1、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


    有问题要咨询?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都不是由董事长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

    和田律师  温州律师  河源律师  佛山律师  十堰律师  南昌律师  普洱律师  保山律师  永州律师  莆田律师  兰州律师  鞍山律师  石家庄律师  沈阳律师  咸宁律师  怒江律师  欧洲律师  曲靖律师  衡水律师  铜仁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