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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出现倒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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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出现倒闭的情况,此时公司就会面临解散,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
合同
也就需要解除。那通吃公司解散解除劳动
合同
在什么时候进行呢?而在解除劳动
合同
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本文马上为您具体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公司解散解除劳动
合同
什么时候进行 是不是说,公司解散一旦启动,劳动
合同
就当然终止呢?并不尽然,因为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
债权债务
中应该包括职工的 “劳动债权”,如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
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法定应付款项,而且上述 “劳动债权”是优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权清偿的。只有当公司经过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公司才能依法注销。而一旦公司注销,那么公司就产生法律上的人格消灭,劳动
合同
的一方主体消灭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劳动
合同
终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选定合适的时间进行。那么,这个时间应当怎么把握呢?应该由谁来确定呢?《劳动
合同
法》第4条给出了答案。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
合同
终止理应被认为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公司启动解散程序时,公司应该在公告债权人的同时,通知全体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合理确定劳动
合同
终止时间及相应安排。然而,这种涉及大批职工劳动
合同
终止的情形是不是采取 “一刀切”的方法,要求所有职工的劳动
合同
同时终止呢?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尾工作的进度。在公司清算期间,要有财会人员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要有相关业务人员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要有法务人员清理公司
债权债务
,代表公司出庭应诉等。因此,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根据他们履行职责需要的不同时长确定不同的劳动
合同
终止时间。否则,若操作不慎,不但会违反法律规定,更会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公司面临群体性纠纷,更不利于收尾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解除劳动
合同
要注意什么 (一)解除劳动
合同
应有充分的法律及
合同
依据,《劳动法》及《劳动
合同
法》中均有专门条款规定了解除
合同
的情形,这是法定解除
合同
情形。当然,企业也可与员工在聘用
合同
中约定解除
合同
的情形,但应注意不能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二)解除
合同
应有正式书面的《解除
合同
通知书》,上面应写明解除
合同
的原因及参照依据等,内容应客观真实,理由应充分,应有企业的盖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应以送达当事人时为准,如未送达并不产生解除
合同
的效力,因为解除
合同
是重大的法律行为,会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如草率为之或马虎从事,日后可能造成不利于企业的后果。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解散的,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会消灭,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
合同
也就会因为解散而解除。但通常公司解散解除劳动
合同
是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的,具体的解除时间法律中没有做出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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