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年南通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文集
年南通最新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
一、南通最新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
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可以登录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 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南通最新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各位南通的
拆迁
户们可以根据上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自己所能得到的房屋补偿金,而补偿金的多寡与自己所拥有的房屋的使用面积息息相关,各位
拆迁
户们要实事求是的上报被
拆迁
房屋面积。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
签购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买方一般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虽然是临时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当事人利益提供保障的。不过需要在签订购房认购书的时候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才行。那到底签购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签购房认......
·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离婚孩子的份额...
夫妻出资购买房产后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房产已属于子女。赠予未成年子女房产办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若子女还未成年,监护人有权保护子女财产,应待其成年后再协商购买。注意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进行赠与的,有赠与协议但没过户,房产也不属于子女。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离婚孩子......
·
巢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巢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巢湖市房屋拆迁补偿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叁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
·
房屋赠与合同怎么公证?
房屋赠与合同怎么公证?一、房屋赠与合同怎么公证(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
·
安徽省看守所电话大全
合肥市第一看守所0551-62695401合肥市第二看守所0551-62695445肥东县看守所0551-67716368肥西县看守所0551-68833622长丰县看守所0551-6506429巢湖市看守所0551-82313012庐江县看守所0551-87416027淮北市第二看守所0561-31119......
·
离婚继承律师:起诉离婚诉状样本是怎么写的
离婚在我们现在是种很常见的现象,而向.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起诉人实际提供相应的起诉材料比如离婚起诉状。但在我国大部分离婚的人基本都是..次离婚加上平时对于法律不太关心并不太了解离婚起诉状,那起诉离婚诉状应该如何去写的呢?吴丁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
南京市下关看守所
南京市下关看守所即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原南京市下关区看守所,因南京市鼓楼区和下关区合并,故改名,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窑上村,南京市下关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28。律师友情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
南京毒品律师
南京毒品律师办理非法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等毒品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南京毒品律师辩护团服务范围包括江苏省各市县、......
·
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的区别
合同法是为合同的签订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用来规范合同的履行变更等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合同法。那么,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的区别。一、合同法是什......
·
协议离婚花的时间是多久
诉讼离婚也就是我们说的打离婚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要花费的时间肯定是比较多的。相比之下,协议离婚花的时间就要少很多,那具体来说进行协议离婚要多长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协议离婚花的时间是多久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夫......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土地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类型,国有的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转让意味着使用权......
热门城市
商丘律师
景德镇律师
武汉律师
保亭律师
南京律师
漯河律师
武隆区律师
奉节县律师
桂林律师
池州律师
张家口律师
攀枝花律师
银川律师
济宁律师
内蒙古律师
大庆律师
阜阳律师
朝阳区律师
吉安律师
安康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律师咨询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015买了一份大病保险,
·
治疗费报销
·
工伤应该怎么处理?
·
判过缓刑后再犯错,但地点不同那要累计坐吗
·
我在12月20号上夜班时候,被机器压伤左手三个手指,
·
本人在广州打工、个茂名的朋友借我三千块钱联系不上!没
·
孩子抚养费该为多少*
·
在浙江做服装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说好的不
·
外嫁女户口会迁出,村里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权享受嘛?
·
婚姻内老公犯重婚罪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请问被套路贷了怎么处理,需要还款吗
·
数字钱包借款1000,到?50,一个月期限还款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