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的几种无效约定
律师文集
一、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他人财产。否则,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他人财产的约定就会无效,而其他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很容易导致对其中一方的不公平。
二、
离婚
后几年内不得再婚的约定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不能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更不应该受他人干涉,这样的约定明显违法法律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协议。
三、孩子抚养费支付约定到18周岁以后
抚养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是法律规定这个法定义务的时限是在18周岁以前。满18周岁以后,父母就没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继续给付抚养教育费用是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如果在
离婚
协议中约定支付抚养费超过18周岁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约定夫妻
房产
归孩子所有
夫妻闹
离婚
,最可怜的是孩子。所以很多闹得不欢而散的父母,还是会为孩子考虑,将
房产
留给孩子。这算是一种赠与,可是如果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按照《
合同法
》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
协议上对于将
房产
归孩子所有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
经典实用离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登记信息)女方:。。。(身份证登记信息)男女双方经协商,就双方离婚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关于子女抚养。(一)双方婚后生有小孩××A、××B。××A归男方抚养,××B归女方抚养。(二)男方每月(或每季、每年、......
·
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提交哪些证据?
(1)证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同居关系等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2)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证据,如现场视频、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报告、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通话记录等。......
·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
·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涉黑案件引发的“次生害”罪
南京刑事律师在办理的涉及黑社会的案件中,发现涉黑案件附带产生了很多“次生害”罪名。所谓“次生害”罪,就是案发后,因无专业律师指导,家属新触犯的一些罪名。这些罪名犹如摆在家属面前的陷阱,极易掉进去。在我们办理的所有涉黑案件中,不少家属......
·
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范围
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江阴市人民法院:·电话:0510-12368·电话:0510-12368......
·
浦口工伤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工伤律师办理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仲裁、劳动工伤、劳动争议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标准等劳动纠纷案件。浦口工伤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工伤案件,专业提供劳动工伤、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浦口工伤律......
·
南京市高淳区律师
南京市高淳区律师,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一对一服务,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流程服务团队,欢迎在线咨询!南京市高淳区法律服务助推企业升级律师事务所走进县内龙头企业及各重点企业,召开“法律服务助推企业升级转型”主题座谈会。座谈会重点是帮助企业进行“......
·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
·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都会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的标准,有助于您在面对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事......
·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
热门城市
西宁律师
深圳律师
丰台区律师
绍兴律师
北京律师
商洛律师
淮安律师
山西律师
开封律师
万盛区律师
氹仔岛律师
杭州律师
内蒙古律师
屯昌律师
南京律师
大洋洲律师
阜新律师
辽阳律师
益阳律师
贵州律师
推荐律师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律师咨询
·
我们夫妻不生育,自己联系了一个外地非婚生子的孩子。送
·
关于工伤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是个体的
·
我想咨询我为档案公司做资料,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说明
·
您好,我想问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出来,发生事故
·
我们家的拆迁纠纷
·
18岁被父亲在路边暴打报警有用吗
·
补充上次买x的事。
·
计划生育真的取消了吗,是不是可以生三胎了
·
您好!本人妻弟2019年底经人介绍贵县一女子为男女朋
·
买房合同已备案可否变更合同?
·
我奶奶在外面找个老头不管我爷还想把房子更到自己名
·
欠我的货款我该怎么要?,欠我货款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