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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