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金坛区律师黄页
 常州律师黄页导航>> 常州市 溧阳 金坛区 常州经开区 新北区 天宁区 钟楼区 武进区 
 首页 >>律师黄页 >>江苏 >>常州 >>金坛区律师

  律师推荐

金坛区律师周宏祥
周宏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金坛区律师章浩
章浩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115062590
金坛区律师李乾溶
李乾溶 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金坛区律师姜舂
姜舂 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金坛区律师章继业
章继业 律师
金坛区律师宋磊
宋磊 律师
金坛区律师王滨
王滨 律师
金坛区律师曹升阳
曹升阳 律师
金坛区律师潘颖
潘颖 律师
   >>常州分站
常州律师网首页
常州法律法律咨询
金坛区律师
金坛区律师事务所
金坛区律师推荐

  法律法律咨询




 
 金坛区律师
 
  → 咨询须知

 金坛区律师黄页:
    周国峰江苏嘉鹏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劳动西路21号504室
江苏·常州
    李乾溶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9号5楼
江苏·常州
    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路星北发展大厦C座610室
江苏·常州
    宗伟民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2号府琛大厦402-406室
江苏·常州
    赵英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
常州市通江大道391号星北发展大厦C座610室
江苏·常州
    吴明明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市新北泰山路178号金土地大厦六楼
江苏·常州
    杨斌北京市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路391号星北发展大厦B座11楼
江苏·常州
    姚海生常州东浩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97号
江苏·常州
    潘幼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市太湖东路府琛花园2号楼904室
江苏·常州
    吴雷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9号5楼
江苏·常州
[江苏常州律师加盟] [江苏常州法律网站加盟]

 金坛区律师咨询
·我是否可以拿到房子
    我老公打算和我离婚,但房子是他妈妈名字,那是不是我什么都没有。117.95.62.208

·金坛区律师热线:18651990859(周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借贷不还,我怎样才能把他抵押的房子过到我名下
    有个人用他的房子(一室一厅)做抵押借走了我2万块钱。约定了一个月还清,到期不还房子归我(那时房子市价也就2万)并且把房产证也压在我这里。结果他因为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跑了,几年过去了,他一直不回来。请问:我怎样才能把房子


·你好,借款三万五,四,还款本金加利息七万,合法吗
    你好,借款三万五,四,还款本金加利息七万,合法吗


·对方侄子开电动车和一?6周岁开电动车的学生撞到了,然
    对方侄子开电动车和一?6周岁开电动车的学生撞到了,然

·金坛区律师热线:18651990859(周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咨询一下我爸爸在上班时摔伤了,现在是公司出钱治疗,我想知道单位该
    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我爸爸在上班时摔伤了,但他不属于正式员工,摔得很严重差点就生命危险了,现在是公司出钱治疗,还在治疗中,我想知道单位该怎么报销工伤费用?


·你好律师,有人欠我材料款,三四年了,一直不付款,能
    有人欠我材料款,三四年了,一直不付款,能不能帮我追回来!?


·什么单位有权收取水电费及停水电
    我购买的是以前某公司的宿舍楼,有房产证及土地证,宿舍楼水电与该公司捆绑在一起,现该公司已倒闭,厂房用地现归被当地政府拥有,现租赁该用地的某公司向我们收取水电费,是按工业价格收取,没有发票等。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水电费

·金坛区律师热线:18651990859(周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你好,关于孩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你好,关于孩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收到法院通知。王**。辽04O3初,185案件己于2
    收到法院通知。王**。辽04O3初,185案件己于2


·我和老公闹离婚,主要原因是公婆小姑无事找事,找我的麻
    我和老公闹离婚,主要原因是公婆小姑无事找事,找我的麻

·金坛区律师热线:18651990859(周律师) 13115062590(章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金坛区法律常识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和土地的所有权分开的。当然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拥有的。同时,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进行出让和转让。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并不清楚。比如说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

·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

·因管辖移送案件,原法院的保全怎么处理?
  因管辖移送案件,原法院的保全怎么处理?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那么在移送管辖的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介绍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例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

·公民合法遗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民合法遗产的范围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

·住居所指定权监护人有什么权力
  住居所指定权监护人有什么权力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

·怎样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
  怎样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也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何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呢?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产生了欠款追不回的后果。具体来说,除了欠款追不回的后果,如果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有哪些后果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一、如何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据上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

·结婚后房屋赠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
  结婚后房屋赠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上述条文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该条是以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确定了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即首先假设赠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怎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怎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一、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
  一、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常州法律网站导航申请加入 


金坛区律师黄页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切换城市▲
2023/10/5 21:24:21:520.
东城街道 太平天国戴王府 愚池湾水利风景区 本善桥 西城街道 江南农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