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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何律师。有问题请教。
    我已于去年离婚。孩子也已成年。可否为孩子再争取一些资产呢?(协议书上没提)来自手机


·我多给了别人提货卡怎样保护我的利益如何追回
    由于我自己的失误吧两个客户的水泥提货卡(可以在公司提取水泥相当于现金)合成一个给了客户a没有客户b的。我怎样索取多给客户a的水泥卡呢。


·离婚后,小孩该归谁扶养
    我们俩在一起有五年了,没有领结婚证。有两个孩子孩子都已经上了户口现在我们过不下去了想分开可是在抚养权上男方不肯让步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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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房时发现门锁已被隔壁邻居撬锁,霸占使用,与其理论时
    本人有一件民事纠纷,卖房时前房主自掏腰包建立了一个柴房,我买入后房主一并把柴房给了我,使用几年后,本人在外地读大学,回去使用柴房时发现门锁已被隔壁邻居撬锁,霸占使用,与其理论时,隔壁邻居称一年之后还于本人,一年后本


·帮人修建房屋摔伤
    您好:我哥哥于2011年7月7日帮他师兄修建房屋不慎从三楼的顶尖掉了下来,现在医院救治,已花费了医药费近15万元,对方出了2万9千元后就以没钱为借口,现已一毛不拔。我们全家花尽所有积蓄,也在为后期治疗的医药费犯愁。对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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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土地大队书记以调地种冷棚为由,就让他姐夫把我的土地种了,也没有调换,也没有分给我土地,十多了,因为我长在外地工作,现在我想要回我原有的土地,他们不给,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要回属于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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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陵区法律常识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1、产权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产权的完整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3、房屋质量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4、居住空间观察房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品?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品有哪些一、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

·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
·我国最新广东社会抚养费吗
  关于社会抚养费其实就是我国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说的超生罚款,实际上这并不属于罚款。相信我国公民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应该是比较熟悉的,不过随着国家现在已经开放了二胎政策,各省市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果是广东省内的公民的话,就要积极的了解一下我国最新广东社会抚养费吗?一、我国最新广东社会抚养费吗?广东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

·加强租赁立法
  加强租赁立法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填补《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行业法规缺失的问题。二、鼓励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鼓励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提高租赁供应的专业化,稳定租赁关系,丰富租赁产品种类,提升租赁服务品质。目前,深圳市租赁市场居然城中村就占了70%!散乱、无序,明显存在问题!就是与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较少有关。规模化租赁后,便于监管,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另外,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的发展

·现在欠钱总不还怎么办?
  现在欠钱总不还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二、普通

·交通事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
·集资诈骗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诞生,一些不法分子常常打着各种旗号骗取人们的钱财,或者非法通过非法募集资金将不属于自己的财富归为己有。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并制定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集资诈骗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

·违反合同订立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违反合同订立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哪些在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违反合同订立原则的人是怎么处理的呢?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有关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一、违反合同订立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哪些1、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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