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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工验收程序 公路交工验收程序每年年初,交通运输主管每个级别的部门都应该制定本个年度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计划,根据此制定的竣工验收计划验收工作。并将此公路竣工验收的计划落实项目,此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此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注意的是,此项目所有负责人(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不属于此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会包括交通运输、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单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首要具备条件包含:1.此公路必须保证2年以上的试运营;2.
·笔名被抢注商标怎么办? 笔名被抢注商标怎么办?笔名被他人抢注商标是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商标或者直接起诉解决的,但是只有在存在明显危害个人权利的才可以获得救济。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姓名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姓名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要看其是否侵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恶意。商标权利人没有注册、使用该姓
·离婚房产分割有期限吗? 离婚房产分割有期限吗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个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未设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
·房产抵押要有哪些材料? 房产抵押要有哪些材料?一、房产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抵押合同原件。4、授权委托书。5、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由抵押登记部门提供。6、借款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7、借款人结婚证或离婚证。8、借款人居住证明。二、个人房产抵押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1、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2、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3、配偶身份证原件/房地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4、婚姻证明
·事实婚姻告重婚怎么写诉讼状 事实婚姻告重婚怎么写诉讼状?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
·门面房拆迁时,如何维权? 门面房拆迁时,如何维权?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拆迁的裁定。二、房屋拆迁补偿分类(一)按土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
·汽车高空坠物受损应当如何索赔? 汽车高空坠物受损已经成为了我们在生活当中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不仅仅是责任人的确定难,在索取赔偿这一问题上也是很难的,关于这一索赔问题,我们应当明白汽车高空坠物受损应当如何索赔,在进行相应的责任分担之后再来说赔偿的问题。 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
·一、怎样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一、怎样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此外,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
·异地可以诉讼离婚吗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夫妻在婚后分居离婚生活,此时长时间的不在一起生活,必然会对双方的感情造成影响,久而久之就很容易出现离婚的情况。而此时身在外地的一方想要离婚的话,应该怎么做呢?异地可以诉讼离婚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一、异地可以诉讼离婚吗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 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在继承法中,房产继承牵涉土地使用权吗?要说到这个问题,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的三种获取方式,因此,我们为您整理出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的三种方式来讨论房产继承是否牵涉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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