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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拿着女儿彩礼不给,给弟弟马上买了车子,过去找他要一万都不给,之前还欠女儿的钱没还,可以起诉他们吗


·自己向单位提出因工资低辞掉工作
    我因工资低而向单位辞职,但还没辞掉。又在别的单位应聘上岗了。原单位会不会起诉我。


·建筑工地受伤赔偿问题
    患者建筑工地受伤~患者当初上班时没和小老板签合同~而小老板据说今年和大老板签了合同~我想问一下关于这期事故~我们家属只能找小老板谈事是吗?我们不能找大老板是吧?还有这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啊?赔偿是按工伤还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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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碰伤医药费没付完,还不赔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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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在一驾校报名快班,3月19日报名,4月4日受理,4月12日理论考试通过,6月8日桩考考试不过,6月28日桩考补考通过,8月20日九选三通过考试,10月12日路考不过,以后路考补考通过.因为快班签定合同,对方承诺时间78个工作日通过,否则迟一


·此协议有效吗,甲和乙各出资九万元成立一家以纺织毛衣和出售毛衣为主的
    甲和乙各出资九万元成立一家以纺织毛衣和出售毛衣为主的但未经工商注有自己的店面).经营一段时间后,乙撤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甲在三内偿还乙投入的八现在甲反原因原先双方投入的钱已经换作了毛线和机床等物而这些东西现在的市场价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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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份在南阳邓州铁路工地上干活,不慎从四米
    2019年1月份在南阳邓州铁路工地上干活,不慎从四米高地摔下,造成颈骨两处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七处多发多处骨折,肺挫伤,液气胸,在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九天转至郑州市骨科医院,做肋骨固定术住院二十天,花费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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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里是拆迁安置房,村里随便找几个人打扫卫生,就收取物业费,没有发票。并且是他们本村的居民不交。这种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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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汇区法律常识
·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及赔偿条件在我国主要的运输方式有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等等,其中铁路运输运输能力大、车速高、受气候影响较少的特性,让其在我国成为主流。因此,我国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中突发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害,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及赔偿条件,希望为您带来帮助。一、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规范铁路运输损害赔偿,1994年8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为了

·醉驾驾驶机动车的后果是什么?
  醉驾驾驶机动车的后果是什么??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分两种: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酒驾: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未成年人满16周岁算童工吗
  未成年人满16周岁算童工吗一、未成年人满16周岁算童工吗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
  实践中,要是男女双方能够自愿离婚的话,自然是最好不过的了,在对离婚的相关事宜,如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权作出处理之后,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此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呢?不符合离婚条件,就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条件是什么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这类离婚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前需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是

·遗赠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公民生前要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在其时候赠送个他人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过此时,一般被赠与的人都不是继承人。同时,作出的遗赠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有效。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遗赠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遗赠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正常辞退都是需要支付赔偿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在我国公司法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严格的来说,公司法人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所以公司法人不是您所想的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本身。只不过有很多人会习惯性的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之为公司法人,因此有很多普通员工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公司法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一、在我国公司法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

·总公司和分公司需要合同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需要合同吗?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

·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一般在用人单位与合格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固然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到底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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