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
|
法律法律咨询
|
热心律师
|
| |
松溪律师黄页: |
松溪法律咨询 |
松溪法律常识 |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是怎样的?一、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是怎样的?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具体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 交通死亡民事诉讼请求的一般流程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 ·案件如果到了法院会退侦吗? 案件如果到了法院会退侦吗?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有名合同包含的内容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5、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腾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腾房可以吗?可以要求腾房,具体情况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方法有:(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类型有哪些? 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类型有哪些?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
·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否可以? 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否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可以;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分公司设立前可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设立前可以签订合同吗?分公司设立前不可以签订合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公司有财产能力的应自行承担,没有财产能力的由总公司承担。二、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