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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x罪、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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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军律师  辩护词



(梁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x罪、盗窃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三次会见梁某某,并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构成强x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持有异议,指控其构成强x罪证据不足,梁某某不构成强x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是对指控其猥亵儿童的人数持有异议。



一、关于强x罪。梁某某不构成强x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构成强x罪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



1、(六)公(法物)鉴字【2014】第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证明梁某某就是强x罪的被告人。这份鉴定书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梁某某对贾某某实施了强x行为。这份鉴定的似然比率LR为1.12×10 :1,这个比率相对较小。另外,鉴定结果为:不排除“2011年11月3日,某某县某某中心小学学生贾某某被强x案”的现场物证“黑色内裤剪片可疑斑迹”、“秋裤剪片可疑斑迹”中所含人体细胞为梁某某所留的可能性。这个鉴定结果只是不排除梁某某的细胞的可能性,但不能百分之百确定现场物证就含有梁某某的细胞,既然不排除梁某某的细胞的可能性,那么,能不能排除张某某、李某某细胞的可能性,既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证据要求高度严谨,必须要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否则,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能让梁某某心服口服。



2、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均供述其没有到过某某县某某中心小学,因为其的确没有去过,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零口供。



3、受害人也未指证梁某某就是强x她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认为对她实施强x的是学校的某某老师,而不是梁某某。



综合以上三点可见,公诉机关仅凭一份存有重大疑点的、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指控梁某某构成强x罪,显然缺乏证据支持,对梁某某来说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公正的。我国刑法定罪的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而不能做有罪推定。







二、关于猥亵儿童罪。辩护人对此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梁某某猥亵儿童的人数持有异议,梁某某猥亵儿童的人数只能认定为一人。



1、梁某某没有猥亵某某县某某乡某某小学的学生,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1)该校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证明梁某某对她们实施了猥亵。..,实施猥亵的人长相不是梁某某,一梁某某不是卷发,二梁某某脸上没有痣。在夜晚这么黑暗的光线下看的如此清楚,足以证明这个人脸上的痣很清楚。某某回答公安机关的陈述:“ 那个摸你的人长什么样子?答:脸有点圆,头发短短的有点卷,鼻子旁边长得有几颗痣,个子不高,肚子有点圆,看上去像是四十多岁,手有点粗。”某某某的陈述:“问:这男的长什么样?答:这男子30至40多岁,个子一米六几,头发有点卷,脸有麻子,脸上好像有个痣。”某某某的陈述:“脸上好像有很多痣,年龄在30岁左右,头发是长发,好像有点卷。”某某某证明:那个男的右脸有个痣,身高大约1.70米,手很粗糙,估计年龄有30多岁。第二,嗜好不对。梁某某不抽烟,而实施猥亵者有抽烟的嗜好。某某的陈述:“问:这个人长什么样?答:我看不清他的脸,感觉他像是三四十岁左右的人,并且身上有很浓的烟味。”某某:“问:这个人身上有没有什么气味?答:就是闻到他身上有烟味。”第三,猥亵女生的不是梁某某,而是学校的老师[中法网]。学生某某的陈述:“那个男的看我醒了,就脱掉鞋钻进我的被窝里,在被窝里那个人对我讲:某某,你不要讲话,我是老师。”只有老师才能叫出学生的姓名,梁某某怎么可能直呼学生的姓名?



(2)(六)公(法物)鉴字(2013)第X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鉴定报告(某某某、某某、女生宿舍墙边树枝檫拭物)不能证明梁某某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辩护人认为这份鉴定不真实,检验结果不能证明梁某某对某某某、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该份鉴定第(二)项“检验结果”为 “未检出1、2号检材人基因型”,即这两位受害人身上所提取的檫拭物没有梁某某的基因。因此,不能证明证明梁某某对某某某、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另外,检验最后结果为:2、检出送检的现场女生宿舍墙边树枝檫拭物混合人基因型均包含梁某某血样基因型。既然梁某某对两位受害人实施了猥亵,那么为何他们身上的檫拭物不含梁某某的基因型?因此,该份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梁某某对他们实施了猥亵。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3)辨认笔录不真实,不能证明梁某某到过某某某小学现场。该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在梁某某辨认前就让梁某某在空白纸上签的字,摁的手印。同时,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十二次询问笔录中提到:“在我指认现场的时候我发现某某县某某某小学有变化,一个就是在楼梯道某某某小学加了不锈钢防盗门,还有就是我摸小女孩离开学校从二楼防护栏跳上公路的位置,某某某小学也封闭起来了,用铁皮挡住,现在跳不过来了[www.cnLaw.net]。”由此可见,梁某某所辨认的现场与其作案的现场并不一致,非常可疑。因此,指控梁某某猥亵某某某小学学生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三点可见,指控梁某某猥亵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某小学的学生,证据不足,疑点重重。因此,这一事实应不予认定。







2、梁某某在长岭乡中心小学猥亵的学生只能认定为1名,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猥亵十余名儿童证据不足。某某中心小学女生的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随意性,同时这些陈述只是被害人的单方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梁某某猥亵了其他十余名学生。其他十余名学生说其被梁某某猥亵没有DNA鉴定进行佐证。因此,很多受害人的陈述不可信。但是受害人某某的陈述是真实的,因为有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为证,同时与梁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其他的两位受害人只能认定为梁某某摸了她们的脸,而不能认定为对她们实施了猥亵。



3、关于猥亵儿童罪梁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梁某某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关于盗窃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没有异议,梁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梁某某盗窃700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情节显著轻微[中法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 规定: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因此,梁某某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入室盗窃”,但是,其盗窃数额远远低于数额较大2000元的量刑起点,才700元,情节显著轻微。



2、梁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700元现金,积极退赔、退赃,没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应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中法网]。”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梁某某盗窃的行为完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梁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以上三点,梁某某的盗窃行为完全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不构成强x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强x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梁某某构成盗窃罪,但是其对盗窃的事实如实坦白,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盗窃的数额很小,请求法庭对其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梁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猥亵儿童的人数较少,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梁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执行缓刑。



辩护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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