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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文集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比较多,也就是在生活中遇到了侵权行为,如果过了很长时间在进行
起诉
按照相关规定就属于过了
起诉
时间限制,因此我们要对刑事诉讼的时间有一定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刑诉法解释时间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
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
拘留
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
人送
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
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应当在
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
逮捕
后,应当立即将被
逮捕
人送
看守所
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
逮捕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
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
逮捕
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的人,都必须在
逮捕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
的人,应当在
拘留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小时(2日)]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
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
上诉
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
上诉
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
上诉
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
起诉
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上诉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
上诉
期满后三日内将
上诉
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
上诉
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
上诉
状后三日以内将
上诉
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上诉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
上诉
状后三日以内将
上诉
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
上诉
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
上诉
、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
上诉
、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
执行
死刑,应当在交付
执行
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7)《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
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
拘留
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19)《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
,并将
执行
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
执行
,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
执行
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
逮捕
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
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
执行
回执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
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
逮捕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0)《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
逮捕
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
逮捕
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
的,侦查部门应当在
拘留
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
逮捕
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1)《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2)《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3)《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
起诉
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4)《
逮捕
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
,并将
执行
回执在
执行
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
执行
的,也应当将
执行
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
执行
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
逮捕
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
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
执行
回执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
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
逮捕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
逮捕
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
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5)《
逮捕
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
逮捕
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在
起诉
的时候时候十分重要,其中有对于时间的详细的规定,不同性质的案件的
起诉
的时间规定都不同,提醒您出现纠纷要及时的去维护,不能拖延,最好是寻找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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