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非常容易造成道路堵塞的,这个时候交警就要尽
律师文集
发生
交通事故
后,是非常容易造成道路堵塞的,这个时候交警就要尽快赶到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
交通事故
进行处理,那你知道道路
交通事故
现场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介绍,您有兴趣可以阅读了解。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
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
交通事故
,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
交通事故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
交通事故
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
交通事故
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
的职责是:处理
交通事故
现场、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处罚
交通事故
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
交通事故
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
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
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
交通事故
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交通事故
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
交通事故
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
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
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
交通事故
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
交通事故
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
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
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
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
交通事故
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
交通事故
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
交通事故
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
交通事故
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
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
交通事故
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
交通事故
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
交通事故
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
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
交通事故
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
交通事故
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
交通事故
无因果关系的,不负
交通事故
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
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交通事故
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
交通事故
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
的,违章行为在
交通事故
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
交通事故
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
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
交通事故
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
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
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
交通事故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
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
交通事故
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
交通事故
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
交通事故
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
交通事故
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
交通事故
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
,应当在查明
交通事故
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确定
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
责任者对
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
交通事故
,负有
交通事故
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
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事故
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事故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
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
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
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
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
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
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
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
交通事故
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
交通事故
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
交通事故
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
交通事故
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
交通事故
责任者收取
交通事故
处理费。
交通事故
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
交通事故
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 “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
交通事故
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
交通事故
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
交通事故
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
交通事故
发生地”,是指
交通事故
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
交通事故
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
交通事故
,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道路
交通事故
的处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发生
交通事故
,肇事者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你对此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
开车的人最不希望的就是发生交通事...
开车的人最不希望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了,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最好尽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争取取得受害者及家属的谅解。那你知道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清单的内容有哪些吗?我们下文来跟你聊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
·
常州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
发生交通肇事,多半都是因为驾驶者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内容,由于机动车在高速运转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因此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您知道常州市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1、具有《最高人......
·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承担责任现如今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其中在肇事后逃逸的司机也有一些,那么交通事故肇事的司机逃逸后会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他们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今天我们就给您说一说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知识。一、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什么......
·
大家都知道,其实在生活当中有些情...
您都知道,其实在生活当中有些情况下酿成的交通事故,也不是因为一个人的原因,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也必须做到责任到人。但是如果司机醉驾的话,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醉驾负的责任要比较重一点。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醉驾出事故负全责吗?一、在......
·
专业家事律师:民事上诉状(变更抚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
南京市看守所电话地址电话,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
南京市看守所电话地址、电话、会见时间汇总:一、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电话:025-84420960会见时间:8:40-11:15,14:00-17:15二、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电话:025-84427947会见......
·
浦口遗产继承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遗产继承律师提供专业的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房产继承、遗嘱见证、财产调查取证、起草审核遗嘱等法律帮助。浦口遗产继承律师一直注重对遗产继承法律法规以及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对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
·
南京市租赁合同律师
南京市租赁合同律师受理各类复杂房产租赁、买卖、继承案件,专业迅速解决各类房产纠纷难题,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债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是同时存在的。生活中,这些关系可能与我们息息相关,可能很多时候我们都无法避免。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进行一些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1、债的履行,即......
·
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
·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当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您可能会申请交通事故车辆保全。那么您是否清楚地了解交通事故车辆保全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细心解说。一、交通事故车辆保全的条件有哪些1、诉前财产保全......
热门城市
青海律师
巴南区律师
万州区律师
本溪律师
吕梁律师
吉林律师
福州律师
密云区律师
益阳律师
江门律师
那曲律师
营口律师
中南美律师
嘉峪关律师
渭南律师
邯郸律师
大兴区律师
湛江律师
红河律师
宝鸡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律师咨询
·
你好律师:有医疗事故可以解决吗?
·
无户籍,在内地生活十几年,有了孩子。在内地可能办身份
·
律师你好。我老公被法院判了管制。实在我们老家但我们现
·
机砖厂在村中,在厂边测其噪音82dB,住宅距?00米左右,太吵了,可环保局不理踩?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男方要求退回彩礼钱需要退回吗
·
我跟几个朋友出去玩,我老公知道了起诉离婚,我怎么解释都没用,我老公起诉离婚,这样的话我有权利要孩子
·
自愿离婚几天能拿到离婚证
·
二婚无证怎么办离婚
·
二人谈话被录音,请问,二个人刚开始同意的事,后来对方为了
·
女方满十六男方成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女方家庭报警男
·
二人有共同的公司,二套房,现在男方想要离婚。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