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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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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都清楚的是,婚姻法是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您了解的事物也比较多,但是一般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婚姻法中专门问题并不是十分的清楚,那么,根据我国的新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
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
。 二、解读新《婚姻法》第32条。 这条是关于
离婚
标准,也就是“判离与否”的主要依据! 首先,该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明确了“判离与否”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该款下面有五项。(一)、(二)、(三)、(四),分别列出“重婚或
同居
、家庭暴力、恶习、分居”四个导致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五)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个别情形,叫做兜底条款。 无过错方
起诉
离婚
,只要符合前四种情形之一,根据“应予判处
离婚
”的规定,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法官“应当”并且通常也会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做出
离婚
判决。 过错方
起诉
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符合“应准予
离婚
”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
离婚
。该条应理解为,过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上述过错情形,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由于实际生活复杂,除前四种最典型最常见情形外,其他确实能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当然也完全可作为法官“应予判处
离婚
”的理由。但鉴于前四种情形最常见,我们还是可将“
离婚
标准”归纳为:判离与否,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看是否符合法定四种情形。 其次,让我们具体分析四种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构成重婚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关系;二是长期
同居
。 重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构成重婚,不仅配偶方可以
起诉
离婚
,还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
起诉
重婚方的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
住;一般以6个月期限来认定,但也有3个月即认定的判例。新婚姻法出台后,只有此种情形能构成非法
同居
;双方均系未婚
同居
,不再视为非法
同居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也可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
离婚
。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
起诉
离婚
。 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
离婚
举证。 性暴力,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我国没有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将性暴力与“身体、精神”暴力并行规定,而是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视为是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单独列出。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严重伤害,或经常性的性暴力才构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在
离婚
的特殊期间,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强奸罪论处,目前已经有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众多判例。 首先我国新的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是夫妻
离婚
的事项。其次,具体内容是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
离婚
,可以协商去民政部门
离婚
,也可以去法院
起诉
离婚
。最后,如果是法院诉讼
离婚
的,应该先进行调解,这是一个必须要经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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