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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半脱位是否可以?
律师文集
您都明白了一件事情是我国的
工伤鉴定
包括许多的种类,可能您最常见的就是司法鉴定,但是其实我国
工伤鉴定
也是存在的,比如说
工伤鉴定
半脱位,许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工伤鉴定
半脱位是否可以?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工伤鉴定
半脱位是否可以?
是可以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
保险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
执行
。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
合同
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医疗
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
管辖
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
执行
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
执行
。
第十二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医疗
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
医疗
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首先我们可以非常负责任的告诉您
工伤鉴定
半脱位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属于
工伤鉴定
的其中一种方式,并且
工伤鉴定
半脱位之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当然这种
工伤鉴定
也依然是需要向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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