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文集
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业内有很多争论,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也因此产生许多纠纷,当涉及债权转让时又是否会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是否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
合同法
》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a、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b、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
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
合同法
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综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全部转让债权,那么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是部分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并没有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无效的债权转让也没有让债权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对债权转让构成了客观上的限制
(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双务性特点。承包人在享受获得工程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合同项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义务。而且这些义务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禁止进行转移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转让不可能像多数经济合同那样完全由第三方取代承包人的合同地位。(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通常为数年,而其质量保修期可以达到数十年。因此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势必导致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人长期分离,这将使得项目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约束力降低,不利于发包人维护自身的工程保修权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虽历来存有争议,但是主流学者观点认为应属法定抵押权”因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所享有主债权的从权利,应当随着债权转让而一并让与。然而这一推论显然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旨趣相背离。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指出“
建筑工程
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立法特别设立承包人对于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为平衡建筑产业“买方市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广大劳务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能够得到工资报酬和货款的支付。因为承包人对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为其获得工程款支付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其能够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了资金来源,所以这一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效应范畴,更能够带来深层次的社会效应。应当认定该项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依法不得随主债权而转让,或者为该项权利转让设定特别的法律规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和参与施工工作人员权益而设定的一项特别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专属于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是考虑到工程实践中主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分离将使得后者丧失实现其立法效果的能力,故应当对其转让设计特别的法律规制。可见,完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保障该项权利能够实现其法律功能和社会效果所亟须解决的问题,也能处理好因工程价款产生的债务纠纷。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是什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劳务派遣在我国整体的用工大背景下产生了。它的出现,沟通了广大普通劳动者和用工厂家,使得两者彼此能够更加便捷的找寻到对方,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那么,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呢?为此,我们在下文......
·
重庆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了意外,企业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发生轻伤是万幸,一旦在工伤中有了重伤,甚至影响未来工作生活,导致身体出现较大程度亏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伤鉴定,那么重庆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一级工伤鉴定......
·
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关于员工工伤伤残的赔偿款,这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定价,并且也不是由受伤员工漫天要价的。所以国家根据员工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都合理的进行了伤残赔偿款的划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权益。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多少钱?一、在我国工......
·
新员工入职做什么事情?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就是为了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业务的需求决定的,公司一般都是要招聘长久为企业服务的员工,所以为了让员工有归属感就要培养员工对公司企业文化的认识和了解。那么,新员工入职做什么,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就会根据员工的特长,应聘的岗位给出相关的要求。......
·
北京市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2012)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刑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等司法解释,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首都经济发展水平......
·
寻衅滋事罪 上诉后成功得到法院的支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了解......
·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物、会见及通信规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情况,就刑事案件家属如何给被羁押的人送钱物的事宜,小结如下,供参考。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这里以南京规定为主,参考时还以各地规定为准。需要律师帮助会见、取保候审、从轻辩护的,可以直接与律师......
·
南京要帐公司
南京要帐公司是否合法?律师建议应谨慎选择,合法讨债追账:我们现在社会是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法,不能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要依法办事,讨债也不例外,虽说是别人欠钱,但是在讨债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不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合......
·
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
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补偿
提前解除合同怎么补偿一、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
·
离婚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进行离婚诉讼,原告方在起诉的时候需要预交诉讼费,否则的话法院是可以不受理案件的。但是这个离婚诉讼费也是有具体的交纳标准的,而不是任由法院说了算。那到底离婚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热门城市
青海律师
秀山县律师
宁波律师
鹰潭律师
基隆律师
鹤岗律师
鄂州律师
清远律师
宁德律师
河源律师
广西律师
巴彦淖尔律师
钦州律师
信阳律师
铜陵律师
阿拉尔律师
铁岭律师
定安律师
石景山区律师
嘉义律师
推荐律师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刘武律师
副主任 执业23年
1305767046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律师咨询
·
请问民办学校签合同时,扣押证件、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吗
·
交通事故,理赔没有协商好
·
您好,介绍贿赂罪,您可以电话沟通下吗
·
跟女朋友发生争执,她把我的楼房点着了,让抓到看守所了
·
包店取名您看合不合法,我开了个包店,取名叫伊丽莎白您看行不行,
·
社保我*人已交社保15年,并达到法律年龄55周岁,可当地
·
以租代购的车逾期19天车先开走,到账车还回来,打电话
·
父亲与对方车辆相对而行,至父亲当场死亡,交警队给出家
·
郭律师你好我老婆在昆山一家德资企业上班上班期
·
婚姻家庭,我是农村的
·
朋友借车开走后转借给别人肇事谁负责车主有责任吗
·
你好我想离婚,我老公不同意,起诉离婚大概多久能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