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文集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总有一些地区一些人不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非法的采矿,导致矿产资源受损,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矿产资源,对于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也将会进行更加严重的处罚,但是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进行深入的了解。
一、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
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同时废止。
二、非法采矿罪认定
1、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您应该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非法采矿本来就是违反国家的法律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是如果情况严重的,处罚的力度是更加的大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约束来打击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的资源不受损,保护环境。
·
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有什么?
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还是有各种各样的遗弃发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遗弃构成遗弃罪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而且遗弃罪是否可以立案,和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收集以及收集哪些证据是最重要的。一、遗......
·
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什么?
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最高判处死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我国的死刑又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并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死刑政策也在不断调整。那么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具......
·
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如今支付方式不仅仅是现金,还有刷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信用卡是超前消费的一种,一旦被人恶意利用,后果不堪设想,那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信用卡诈骗缓刑要......
·
如何认定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认定标准...
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现实生活中,爆炸事件多发,到底该如何认定过失爆炸罪?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如何认定过失爆炸罪1、......
·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的退伙协议
退伙协议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系合伙当事人,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9日合伙在大竹县竹阳镇家XX门斜对面,经营了一家店名为膜法传奇的化妆品店,现经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签订如下退伙协议: ..条......
·
2022年最新南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编)
2022年最新南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邮编)总结如下,过去的一年,南京新设立了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搬迁新址。1、南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25-84420960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
·
江宁法律顾问
江宁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企业债权债务、公司管理经营模式设计、风险防控及投资并购、融资信托、公司企业诉讼纠纷、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婚姻继承、公司法、网络法、人身损害赔偿、交通......
·
永嘉县看守所
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地址在永嘉县上塘镇下堡村,俗称“永嘉县上塘下堡看守所”,是永嘉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律师提示:永嘉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永嘉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
·
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对于土地的使用者有很重要的法律保护,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你就将失去土地的使用权,所以需要给自己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人发出疑问土地使用证可以后补吗,很确定......
·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总公司和__________厂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以__________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北京签订__________技术转让及合作生产合同,合同条件如下:第一章定义......
·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应对
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制度,但个别劳动者,特别是在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当中,可能出现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此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法律条款及风险1、法律条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
热门城市
西藏律师
东城区律师
大理律师
万盛区律师
乐山律师
高雄律师
中山律师
海外律师
青浦区律师
汉中律师
陕西律师
石景山区律师
永川区律师
丹东律师
延庆区律师
浙江律师
新乡律师
运城律师
邢台律师
荆门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律师咨询
·
能否为父亲争得应有的退休待遇
·
需要委托律师调查滨州当地当事人的资产及婚姻状况信息需要多少费
·
寻衅滋事罪最多能判几年
·
你好陈律师。中院判决书是驳回,说我放不做司法鉴定,但
·
我欠?*信用?万被起诉了怎么办我怎样去做才不能坐??
·
我有吸x案底。。能不能考汽车驾照
·
你好,我是江苏常州的,今年加盟了一个武汉的电商平台,
·
被人打成轻微伤,调解不成,派出所要延期,这个符合常规
·
离婚债务怎么处理,先离婚在处理债务可以吗,离婚后法律承认共同分担吗
·
一个月不是4天调休吗,我请假他不批,我强?天算自动离
·
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当时我去浴室用洗衣机洗衣服,可是刚
·
那么地面附着物如何处置,是否需要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