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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计算离婚抚养费,抚育费给付方法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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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时候都是在父母
离婚
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但实践中即使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索要抚养费的情况。而无论是哪种情况下其实都是要算抚养费数额的,那究竟该如何算
离婚
抚养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该如何算
离婚
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方法有几种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三、可以减少给孩子的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某些条件出现下,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少或者中止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所以说,
离婚
孩子抚养费减少给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否则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就会对当事人不公平。一般在
离婚
的时候计算出了抚养费数额,日后也是可以因为客观情形的改变而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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