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在不断的
律师文集
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在不断的丰富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在社交软件上的交流已经大大超过了用电话、短信的方式交流。特别是向QQ、微信等软件不仅可以用于免费交流,也可以发布和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动态,但是有些人却利用公共平台恶意诽谤他人,通过微信转发诽谤犯罪吗?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 网络诽谤犯罪 适用公诉7种情形:
1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 构成诽谤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1、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2、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若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四、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五、 诽谤“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专家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六、 散布谣言起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通过微信转发诽谤他人达到了一定的阅读或者转发量,对他人、企业甚至是国家名誉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理应采取刑事处罚。所以在平时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良好的信息判断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和转发网络上的言论。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中其实很容易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此时也需要做出严格的认定,要求肇事者对事故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对肇事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要求。不过在不同的损害结果下,此时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那2017年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1、......
·
遇到交通事故不签赔偿协议该怎么处...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以及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那么在面临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要对事故进行处理,解决损失,签订赔偿协议等等。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签赔偿协议,这该怎么办呢?我们将带您一起学习了解。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
·
在进行房屋交易的时候,当事人需要...
在进行房屋交易的时候,当事人需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这样日后办理登记备案或者房产过户的时候,才能够比较顺利。当然,现实中,若需要购买的是房屋属于回迁房的话,此时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签订书面合同也是很有必要的。那这个回迁房买卖合同该怎么写?我们带来最新回迁房买......
·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应酬之后会开...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应酬之后会开车回家,喝酒开车构成醉驾行为,很容易造成交通肇事。醉驾是对自己和别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妨碍社会交通安全秩序。那么新交通法醉驾规定中的处罚内容是什么?下面请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一、新交通法醉驾最新处罚标准是......
·
广东省各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指南(粤省事APP操作指南)
粤省事APP是针对律师及家属提供广东省范围内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
·
淮安市看守所
江苏省淮安市看守所地址为淮阴区杜庄村境内(以前地址......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
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常刑事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但是有一些犯罪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来讲,单位是否能构成此罪呢?换言之,单位是否能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
·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由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去的费用,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遵循实际支出赔偿原则,即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支出的......
·
司法鉴定怎么做,它的步骤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非常的常见,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都会委托一些鉴定机关来做司法鉴定,那么,你知道司法鉴定该怎么做吗?我们下文做了详细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司法鉴定怎么做它的步骤是怎样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规定
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该套商品房的买卖意向,确定商品房的预订,售房人和购房人应签订书面的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预订房屋......
·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处理无效婚姻的原则是什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这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无效婚姻通常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婚姻无效的话势必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实践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哪些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的相......
·
打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
打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打官司也就是向法院起诉,现在大部分人都愿意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解决问题,因为打官司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但是打官司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在我们在下文和您聊聊打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
·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
有问题要咨询?
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在不断的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
湖南律师
巫山县律师
咸宁律师
大理律师
湖北律师
西青区律师
河北区律师
甘肃律师
陕西律师
泰安律师
新星律师
博尔塔拉律师
黄冈律师
贵港律师
北屯律师
榆林律师
潍坊律师
四平律师
合肥律师
秦皇岛律师
推荐律师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律师咨询
·
您好,我母亲全款购买单位房改房,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
·
我是工地技术员,工地停工但工程没有做完老板拖欠我一个
·
李永您好,我是2017年在信阳平桥区五里店仁新实业有
·
无牌无证的电功三轮车,把我妈撞了,认定书上说明对方付
·
您好任律师,我要咨询的事情是关于饭店油烟排放的,我住
·
我是上门女婿叫我净身出能我所有的钱都建设她家可能有一
·
七十岁无赖法律就没办法吗
·
我在贷款有限公司。贷了款,可是没有款到我的银行账户。
·
我在XX贷申请了一笔借款,取消也要去营业厅才行。他们
·
我儿子四岁半推着一辆破旧儿童玩具自行车碰到一个男的他没站稳摔
·
上班以后但没有办出院也要赔误工费吗
·
我家小孩在幼儿园不小心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