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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文集
合肥
拆迁
征地补偿标准 一、合肥市
拆迁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维护
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
拆迁
,并需要对被
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
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
拆迁
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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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
拆迁
管理部门做好
拆迁
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
拆迁
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
拆迁
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
拆迁
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
拆迁
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
拆迁
报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
人实施房屋
拆迁
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
拆迁
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
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
拆迁
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
拆迁
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
拆迁
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拆迁
人应当根据被
拆迁
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
拆迁
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
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
拆迁
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拆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
拆迁
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
拆迁
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
拆迁
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
拆迁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
拆迁
人与被
拆迁
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
拆迁
公告规定的
拆迁
期限内,
拆迁
人与被
拆迁
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
人对被
拆迁
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
拆迁
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
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
拆迁
,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
拆迁
人使用
拆迁
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
拆迁
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
拆迁
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
拆迁
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拆迁
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
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
拆迁
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
拆迁
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
拆迁
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
拆迁
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拆迁
本单位自管住宅,被
拆迁
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国家对于合肥
拆迁
征地补偿标准有着具体的规定。人们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自己应该得到多少
拆迁
补偿,
拆迁
部门也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给予人们补偿,不能自己私自决定补偿金额的多少。如果在
拆迁
过程中遇到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问题应该两方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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