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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杨晓帆
律师文集
劳动
合同法
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
合同法
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人事管理的需要,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必须事先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将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律师认为, 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有权力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
合同法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
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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