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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文集
国土部征地
拆迁
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征地
拆迁
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
拆迁
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
拆迁
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
拆迁
工作管理。
第二章 征地
拆迁
的实施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
拆迁
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
(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
拆迁
推进计划,确认征地
拆迁
补助费用;
(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四)组织商谈特殊
拆迁
项目的补偿事宜;
(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
拆迁
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
拆迁
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
拆迁
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
拆迁
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五)确认征地
拆迁
数量的完成情况。
(六)收集、整理征地
拆迁
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七)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八)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征地
拆迁
工作。
第五条 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
拆迁
工作。
(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
拆迁
数量表及说明。
(二)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三)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配合办理征地
拆迁
相关事宜。
(四)参加
拆迁
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
(五)对特殊
拆迁
项目提出
拆迁
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六)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
拆迁
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地
拆迁
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应对征地
拆迁
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
拆迁
数量进行核查。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
拆迁
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对
拆迁
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三章 征地
拆迁
的办理原则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省部纪要、协议约定的征地
拆迁
补偿方式负责组织征地
拆迁
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
拆迁
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及时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
拆迁
项目,可采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十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
拆迁
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
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
拆迁
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2.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项目管理机构配合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项目管理机构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占补平衡。
8.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达一定数量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七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路方完成的七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位置图。
(三)征地
拆迁
具体实施阶段
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征地、
拆迁
补偿标准、办法。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
拆迁
调查明细表等资料,省(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部门签订征地
拆迁
包干协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构)筑物评估,签订
拆迁
合同。
3.督促市(县)国土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
拆迁
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设计、施工单位、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在设计、施工单位协助下,督促房屋
拆迁
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用地
拆迁
资料,与乡镇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向市(县)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
拆迁
的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 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拆迁
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
房产
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
拆迁
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签章。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
拆迁
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
拆迁
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项目管理机构,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
拆迁
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
拆迁
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
拆迁
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
拆迁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征地
拆迁
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
拆迁
进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管理机构给予协调督办,或由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征地
拆迁
进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
拆迁
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铁办)核备。
第二十五条 征地
拆迁
计价及确认模式依据出资方式不同分三种方式:
(一)由铁路出资,地方办理的。按已完成的征地
拆迁
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
拆迁
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二)地方全额出资,铁路确认计入股比的。由地方征迁办理部门按《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要求填写,项目管理机构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签字核认,在全线完成征地
拆迁
工作后,依据部、省商定采用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
拆迁
费用,报部确认。
(三)铁路部分出资,地方补足差额部分,计入股比的。铁路出资部分比照本款(一)项办理;地方补足的差额部分比照本款(二)项办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
拆迁
由地方政府统征统迁的,征地
拆迁
手续费根据省部纪要或实施协议办理;由铁路方负责征地
拆迁
出资的项目,征地
拆迁
手续费按建设项目铁路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或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征地
拆迁
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
拆迁
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建单位在征地
拆迁
工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
拆迁
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项目管理机构要对征地
拆迁
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进行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十九条 对实施征地
拆迁
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国土部征地
拆迁
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共8章,其中分情况地规定了征地
拆迁
工作的条件及程序和要求,考虑到不同的情境并进行详细说明。为了更好维护合法权益,希望您在进行相关的征地
拆迁
工作前可以仔细研读该办法,若您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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