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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律师文集
首先,
拆迁
公告的实施主体是
拆迁
管理部门,它是
拆迁
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
拆迁
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
拆迁
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
拆迁
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
人、
拆迁
范围、
拆迁
期限等事项,发布
拆迁
公告告知被
拆迁
人。
拆迁
公告是
拆迁
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拆迁
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
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
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
拆迁
公告是
拆迁
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
拆迁
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
拆迁
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因此,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
拆迁
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
拆迁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拆迁
公告的内容其实就是
拆迁
许可证的内容。
拆迁
公告与
拆迁
许可证在对外公示中其实就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拆迁
关系人正是通过了解
拆迁
公告的内容这样一种形式来了解
拆迁
许可证的基本内容,了解自己作为
拆迁
关系人的来历、权利与义务。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法律后果的同一性。
拆迁
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即
拆迁
许可证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内有效。
拆迁
公告,虽然没有载明具体的针对的相对人,同时
拆迁
公告所针对的人群也多是众多的。但是
拆迁
公告因与
拆迁
许可证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所以其所针对的
拆迁
范围内是特定的,一定的
拆迁
范围内的被
拆迁
人虽然人数众多但也是可以统计且是固定的。因此,
拆迁
公告它是针对特定的
拆迁
范围,特定的
拆迁
事项,特定的被
拆迁
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指被
拆迁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
拆迁
公告对
拆迁
关系人(包括
拆迁
人和被
拆迁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拆迁
公告是
拆迁
工作具体实施的前置程序。
拆迁
公告具有时效性。在
拆迁
公告的时间效力内,
拆迁
人和被
拆迁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甚至其他职能部门都必须遵守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被
拆迁
人在
拆迁
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必须履行搬迁义务。
拆迁
人应履行补偿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义务。其他职能部门,比如土地部门或规划部门在
拆迁
公告的范围内除
拆迁
人外,不应再给他人办理土地审批或规划审批手续。再如,
拆迁
公告后,被
拆迁
人或他人在
拆迁
范围内抢建或抢修房屋或其他构作物就不能得到补偿。
拆迁
公告对
拆迁
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有时间约束力。
拆迁
公告的内容必须与
拆迁
许可证的内容保持一致,以便被
拆迁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了解自己成为被
拆迁
人的来历,自己在
拆迁
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便采取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
拆迁
公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拆迁
关系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第四,起诉
拆迁
许可证和
拆迁
裁决,有时不能解决
拆迁
公告的所有问题。
拆迁
许可证、
拆迁
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
拆迁
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起诉
拆迁
许可证或
拆迁
裁决,就不能解决
拆迁
公告违法的问题。比如,
拆迁
公告违反公序良俗,在春节或其他传统重大节日内强制他人搬迁,当事人起诉
拆迁
许可证或
拆迁
裁决就不能解决
拆迁
公告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问题。当事人只有起诉
拆迁
公告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对
拆迁
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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