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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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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应该由婚前财产予以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债务应当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相反,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所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但是,所购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总的来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是看财产的取得时间、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别约定、该财产是否具有人身属性等。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关键是看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履行双方的法定义务而产生。
由此可见,并非婚前财产就不能够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说结婚之前的这部分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但考虑到夫妻共同所欠债务本身也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用婚前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于共同债务的界定如果有争议的,还是需要司法诉讼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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