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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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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总则

    1.1 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审批权与签署权相分离”的原则。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及其职能部门、二级机构以及县级供电子公司。

    2.2 公司直属中心机构

    2.2.1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公司电力通信设备运维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2.2 广东电网公司信息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合同审查按照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 6.3 条),其他管理制度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3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县级供电子公司除外)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3、规范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定义

    4.1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除供用电合同、供用电方案协议、公用电房协议及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协议。


    4.2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和盖章、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编号及档案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流程及相关工作。

    4.3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4 本办法所称“特大型供电局”是指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佛山供电局、东莞供电局。

    5、职责

    5.1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公司战略策划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直属各供电局办公室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管工作。其职责是:

    5.1.1 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检查其执行。

    5.1.2 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编号、审核与合同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5.1.3 根据需要,提出增加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1.4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协助招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起草和谈判等工作,负责复核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5.1.5 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办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工作。

    5.1.6 负责合同管理相关信息统计、分析。

    5.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职责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是指按职责分工确定或由本单位领导指定,负责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履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是公司本部的合同承办部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含区县供电局、物流中心),是各地市供电局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各县级供电子公司的职能部门,是县级供电子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其职责是:

    5.2.1 调查并跟进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对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负直接责任。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

    5.2.1.1 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5.2.1.2 商业信誉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5.2.1.3 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条件等。

    5.2.2 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5.2.3 对合同项目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对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5.2.4 处理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合同纠纷。

    5.2.5 审查合同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负直接责任。

    5.3 合同审查部门职责合同审查部门,是负责合同会签审核的部门。合同审查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所有合同均需经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合同审查部门应复核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5.3.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5.3.2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项目资金、资产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合同项目是否纳入公司预算范围,是否有相应、合法的资金来源,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5.3.3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以及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完备性。

    6、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除签字、盖章程序外,合同起草、审查、审批和编号等程序,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但物资类合同流程,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

    6.1.2 公司本部及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必须以公司或地市供电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6.1.3 合同审批及签署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本部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4 和 6.8.1 条。各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特大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供电局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5 条和 6.8.2 条。其他个人不得批准或签署合同。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为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的第 6.6 条和 6.8.3 条。

    6.1.4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6.1.5 合同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书、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6.2 合同起草

    6.2.1 合同原则上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或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为主起草。

    6.2.2 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6.2.2.1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提出是否适用的意见,会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2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对需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3 合同起草一般应采用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公司没有颁布示范文本的,由各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6.3 合同审查

    6.3.1 合同起草后必须送财务部门审查,根据需要送其他业务部门审查。

    6.3.2 合同经其他部门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但若采用示范文本的,无需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

    6.3.3 各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原则上应按合同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反馈。

    6.4 公司本部合同审批

    6.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6.4.1.1 公司兼并、分立、解散的合同。

    6.4.1.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4.1.3 涉外合同,包括与境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采购合同等。

    6.4.1.4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6.4.1.5 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合同,长期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合同。

    6.4.1.6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4.1.7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4.1.8 其他未经招投标且标的额为等值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合同。

    6.4.1.9 未纳入公司预算范围或超过批准的年度预算的合同。

    6.4.2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和 6.4.3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6.4.3 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条规定外的合同,已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4.3.1 除一级物资采购框架协议外,其他已经招投标的合同。

    6.4.3.2 未经招投标且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

    6.5 地市供电局合同审批

    6.5.1 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

    6.5.1.1 特大型供电局已列入局年度预算,已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6.5.1.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6.5.1.1.5 除本办法第 6.5.1.1.1-6.5.1.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已经招投标的合同的。已列入局年度预算,未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6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

    6.5.1.1.7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1.8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9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10 除本办法第 6.5.1.1.6-6.5.1.1.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未经招投标的合同。 6.5.1.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 6.5.1.2.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000万以下的。

    6.5.1.2.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6.5.1.2.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2.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6.5.1.2.5 除本办法第 6.5.1.2.1-6.5.1.2.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2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以下合同授权地市供电局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6.5.2.1 特大型供电局

    6.5.2.1.1 二级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6.5.2.1.2 除本办法第 6.5.1.1 和 6.5.3.1 条规定外的合同。 6.5.2.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 6.5.2.2.1 二级采购物资框架协议。

    6.5.2.2.2 除本办法第 6.5.1.2 条规定外的合同。

    6.5.3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

    6.5.3.1 特大型供电局已列入局年度预算,已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5.3.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

    6.5.3.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6.5.3.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6.5.3.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

    6.5.3.1.5 除本办法第 6.5.3.1.1-6.5.3.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 万元以下且已经招投标的。已列入局年度预算,未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5.3.1.6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

    6.5.3.1.7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8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9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6.5.3.1.10 除本办法第 6.5.3.1.6-6.5.3.1.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下且未经招投标的合同。

    6.5.3.2 大型及以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审批合同,大型及以下供电局的合同均需经分管领导审批。

    6.6 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审批

    6.6.1 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以下合同经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6.6.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6.6.1.5 除本办法第 6.6.1.1-6.6.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合同。

    6.6.2 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除本办法第 6.6.1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6.7 合同上报

    6.7.1 上报公司本部的合同以下合同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本部审批:

    6.7.1.1 公司兼并、分立合同。

    6.7.1.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7.1.3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7.1.4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7.1.5 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的合同。

    6.7.1.6 其他长期影响本单位经营的重大合同。

    6.7.1.7 各单位认为应当报批的其他重大合同。

    6.7.1.8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

    6.7.1.9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6.7.1.10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1.11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1.12 除本办法第 6.7.1.1-6.7.1.11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6.7.2 县级供电子公司上报地市供电局的合同以下合同通过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报地市供电局审批:

    6.7.2.1 公司兼并、分立合同。

    6.7.2.2 按公司规定属于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6.7.2.3 涉外合同,包括与境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采购合同等。

    6.7.2.4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6.7.2.5 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合同,长期影响县级供电子公司经营的重大合同。

    6.7.2.6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7.2.7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6.7.2.8 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的合同。

    6.7.2.9 各县级供电子公司认为应当报批的其他重大合同。

    6.7.2.10 除本办法第 6.7.2.1-6.7.2.9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

    6.8 合同签署、盖章及授权

    6.8.1 公司本部合同签署及授权

    6.8.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4.1.1-6.4.1.5 条规定的合同,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1.2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1-6.4.1.5 条规定的合同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其他合同,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6.8.1.3 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权限:除本办法第 6.4.1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但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转授权他人签署合同。

    6.8.1.4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公司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4.2 条、第 6.8.1.2条规定的授权;公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4.3 条、第 6.8.1.3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1.5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手续。

    6.8.2 地市供电局合同签署及授权

    6.8.2.1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7.1 条及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的合同,原则上由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签署,但地市供电局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签署或授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2.2 地市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权限:

    6.8.2.2.1 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批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6.8.2.2.2 特大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其有权审批的合同。

    6.8.2.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5.2 条、第

    6.8.2.1 条规定的授权;地市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5.3 条、第 6.8.2.2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2.4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手续。

    6.8.3 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签署及授权

    6.8.3.1 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权限:本办法第 6.7.2 条及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合同,原则上由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签署,但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签署或授权部门负责人签署。

    6.8.3.2 县级供电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权限: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合同,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

    6.8.3.3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领导即获得本办法第 6.6.2 条、第 6.8.3.1 条规定的授权;县级供电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即获得本办法第 6.8.3.2 条规定的授权。根据本办法授权规定,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定期对每一合同签署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合同他方要求我方就具体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6.8.3.4 合同承办人根据上述签署及授权规定,凭合同审批表办理签署、盖章及归档手续。

    6.8.4 合同盖章

    6.8.4.1 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管理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由法律工作管理人员兼任。

    6.8.4.2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文书(包括附件)应当加盖骑缝章。

    6.9 合同履行

    6.9.1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6.9.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如实填写《合同履行情况记录表》。

    6.9.3 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6.9.4 当合同他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依法采取措施,促使合同他方全面、及时、实际履行。

    6.10 合同变更和解除

    6.10.1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一份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6.11 合同纠纷处理

    6.11.1 发生合同纠纷,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6.11.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统一归档,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签订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6.11.3 发生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充分协助。

    6.12 合同编号管理

    6.12.1 公司使用统一的合同编码。合同审批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编号。《合同编码规则》见附件 2。

    6.13 合同档案管理

    6.13.1 在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含附件)及合同审批表,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年度合同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合同管理部门协助档案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合同归档情况纳入合同年度检查与考核内容,并予以通报。

    6.13.2 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电子文档,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后,进行电子归档。

    6.13.3 档案部门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7、检查与考核

    7.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2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直属各地市供电局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予以奖惩。各项考核内容及分值见《合同考核评分表》(附件 5)。

    7.3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直属中心机构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地市供电局合同管理部门会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单位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县级供电子公司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将检查情况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检查与考核方式以抽查为主;抽查量不低于各部门(单位)当年签订合同总份数的 10%。各项考核内容及分值见《合同考核评分表》(附件 5)。

    7.4 奖惩措施

    7.4.1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年一年度公布上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对考核评分前 5 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7.4.2 合同管理考核评分作为公司年度法律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依据之一。

    8、附 则

    8.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8.2 公司物流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物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颁布施行。

    8.3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策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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