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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律师文集
根据我国《劳动
合同
法》的最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而终止和解除劳动
合同
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解除劳动
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律师我们为您整理归纳了相关的知识。
一、解除劳动
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
合同
法》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
合同
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
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
合同
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
合同
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
合同
,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
合同
的最后一个
合同
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
合同
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
合同
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二是劳动
合同
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
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根据劳动
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
合同
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
合同
,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
合同
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
合同
,依照劳动
合同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执行
。
三、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合同
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
合同
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
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执行
,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
合同
解除都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必须要符合了《劳动
合同
法》规定的相关条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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