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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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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被判监外
执行
是什么意思? 一、被判监外
执行
是什么意思? 被判监外
执行
意味着犯罪人员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判处在监狱之外承担刑事责任,对具备暂予监外
执行
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
执行
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
执行
过程中,对具备监外
执行
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看守所
、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
执行
的,应由
看守所
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
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
执行
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
的行为。 二、监外
执行
期间犯新罪可以取保吗? 可以
取保候审
,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也需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取保候审
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
执行
。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
取保候审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执行
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
取保候审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
执行
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
取保候审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
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
取保候审
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与假释不同的是,监外
执行
可以由法院在审理案件
量刑
时,直接宣判。只有那些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的犯罪主体,才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
执行
监外
执行
,若是满足监外
执行
的条件消失之后,刑罚期限未满,那么可以
执行
原来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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