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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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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虽然军人是职业具有特殊性,但他们还是可以跟普通人一样享受结婚生子的权利,那如果他们要
离婚
的话,可以怎么办呢?对于军人
离婚
该怎么办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军人
离婚
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
离婚
。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
则不受限制。
二、《婚姻法》中关于军人
离婚
的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
离婚
否决权。
1、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
离婚
否决权。非军人要求
离婚
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
离婚
。但军人的
离婚
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
离婚
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
离婚
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2、军人行使
离婚
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
离婚
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
离婚
投下一张赞成票。
三、《规定》中关于军人
离婚
的规定
《规定》中涉及军人
离婚
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
离婚
,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
离婚
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
离婚
的证明时,应要求
离婚
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
离婚
”,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
离婚
或起诉
离婚
。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
离婚
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离婚
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
离婚
或一方要求
离婚
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离婚
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或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一)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
离婚
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它分两种情况: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离婚
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
离婚
,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离婚
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
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
离婚
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况”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
离婚
,即这个证明是同意
离婚
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
离婚
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二)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
离婚
的出证程序。
它也分两种情况:
1、如军人一方同意
离婚
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
离婚
,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离婚
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
离婚
,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
1、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2、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
离婚
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
离婚
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
离婚
的决定。”
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因此
离婚
也比较麻烦。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相信一定能够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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