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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涛律师为王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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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接受盗窃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并会见被告人,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多处相互矛盾,疑点较多并且不符合常理,证据尚未达到刑诉法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通刚的以下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张通刚之间没有盗窃的通谋和共同故意,也能间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盗窃故意:
1 2019年4月15日张通刚笔录 问:你因何事到刑警朱庄中队,你知道吗?
(诉讼证据卷Ⅰ第18页) 答:我知道。因为我把别人的旧车辆以是自己的名义卖给了
    王某某的事。
2 2019年4月15日张通刚笔录 问:说说同伙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证据卷Ⅰ第18页) 答:我没有同伙,这个办法是我自己想的,我想好后联系了
    临清市八岔路镇切割旧车的王某某。
3 2019年4月15日张通刚笔录 问:王某某是否知道是赃物?为什么?
(诉讼证据卷Ⅰ第20页) 答:王某某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别人的,我给他说这是我抵账
    来的车辆。
4 2019年4月16日张通刚笔录 问:王某某、刘汝祥他们知道这些车是谁的吗?
(诉讼证据卷Ⅰ第24页) 答:都不知道。我说这是我抵账来的车辆。
5 2019年5月22日张通刚笔录 问:你因何事被逮捕你知道吗?
(诉讼证据卷Ⅰ第27页) 答:我知道。因为我把别人的公交车、拖车等旧车辆以是自
    己的名义给卖了切割旧车的王某某。
6 2019年5月22日张通刚笔录 问:王某某是否知道是赃物?
(诉讼证据卷Ⅰ第28页) 答:我给王某某说这是我抵账来的车辆。
二、刘汝祥的以下供述,虽然多处明确表述在行为发生时自己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但是该供述与其行为之间充满着明显的矛盾,严重不符合常理,辩护人认为这些供述不足以采信。不排除这些供述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刘汝祥为了显示自己的聪明,所发表的事后诸葛亮性质的言论[www.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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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刘汝祥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57页) 问:你为什么总是晚上至凌晨时间段弄这些车辆、正常吗?
答:不正常,说实在的,当时王某某给我说挣了钱平半分,脑子里光寻思着钱了,头脑一混,别的没多想,就这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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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刘汝祥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61 62页) 问:你们弄这些车时你有什么感觉吗?
答:我开始就看着那个张通刚不像个老板,也不像是个有势力的人,长的黑呼呼的,感觉他让我们拉的车不是他的。张通刚还说聊城.长是他老丈人,济南、冠县都在招标,他竟标给八岔路前杨坟坟前要修公路,马上就开工了,实际上我也想了聊城.长的女儿也不可能找他这样的人。我当时想人家王某某叫干我就干,最关键的是王某某答应给我对半分钱,我们在弄临清市联通公司附近那辆白色福特六轮时我就怀疑是盗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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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刘汝祥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62页) 问:你为什么到弄联通公司那辆白色福特六轮时我就怀疑是盗窃了?
答:我感觉干工程用不上这种福特六轮,再说这辆白色福特六轮也不是在工地附近,明显有主人,不是张通刚的,也不像张通刚说的那种情况。特别是到了弄那辆拉玉米芯的托盘时,我更相信是盗窃了,因为拉玉米芯的托盘跟干工程包工地的人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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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刘汝祥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62页) 问:你最早对你们弄车有怀疑是什么时候?
答:说真的,弄那四辆车之前,张通刚说刑警朱庄中队西边搅拌站有8辆罐车去弄来切割了,我心里想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那是人家搅拌站的车,不会抵押给人,人家用着呢,当时王某某还说找时间弄来切割了。每辆车2000元左右给张通刚,废铁能卖4000 5000元,利润大。
问:你弄这些车时心里是怎么想的?
答:我当时想,我不是主要的,我跟着王某某干,人家叫干咱就干,能跟着挣点钱。实际上晚上弄这些车时心里真的害怕,真的感觉这是在偷。
间:工英传比你笨吗?
答:王某某比我聪明多了,我能感觉出来这是在偷车,他怎么想的,他和张通刚是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他就说是张通刚抵帐来的车。

5 2019年4月16日刘汝祥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63页)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从开始我就怀疑这个事,还是想着挣钱,把日子过好,人家王某某和张通刚是头。我跟着挣钱,就这样跟着干了。
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刘汝祥的以上供述与其行为之间充满着明显的矛盾并严重不符合常理,是因为:
① 假设在行为发生时刘汝祥真的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基于刘汝祥和王某某多年的朋友..和合伙做生意盈亏共担的事实,刘汝祥必然会及时提醒或者私下和王某某进行沟通,否则不符合常理。
② 假设在行为发生时刘汝祥真的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按照正常的逻辑,在赃物的处理上刘汝祥应当唯恐避之不及,绝不会主动建议将赃物也就是拉玉米芯的托盘车放置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由自己保管。
③ 假设在行为发生时刘汝祥真的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当发现赃物被盗时,刘汝祥也不可能按照王某某的要求理直气壮的傻乎乎的去公安报案,其正常的行为逻辑应当是知道被黑吃黑后只能秘而不宣、落个哑巴吃黄连[中法网]。另外这时他也必然会提醒王某某报案有可能发生的后果并阻止王某某报案。
  三、刘福然的以下供述,虽然多处明确表述在行为发生时他也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但是该供述与其行为之间也充满着明显的矛盾,也不符合常理,辩护人认为这些供述也不足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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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刘福然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82页) 问:你感觉那天的事对吗?
答:我感觉心里七上八下的不安,这个钱不好挣,因为不好不给王某某面子才去的。
问:为什么不安?
答:因为也没有买方也没有卖方[www.cnLaw.net]。我感觉这就是偷东西,我当时想着人家来了人追上来揍我们一顿。
问:你感觉你们拉的这些东西是谁的?
答:感觉不是张通刚的,也不是王某某的[中法网]。

2 2019年4月16日刘福然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82页) 问:你感觉张通刚是什么样的人?
答:我感觉张通刚就是个破烂孩子,根本不像是是老板、做生意、做工程一类的人。

3 2019年4月16日刘福然笔录(诉讼证据卷Ⅰ第83页)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感觉那晚上就是在偷东西,心里好怕。
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刘福然的以上供述与其行为之间也充满着明显的矛盾,并且也不符合常理,是因为:①假设在行为发生时刘福然真的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即便其基于王某某是老板的身份不好意思说,按照刘福然与刘汝祥的..,刘福然至少应当私下提醒刘汝祥并将自己的疑虑和刘汝祥进行沟通。②假设在行为发生时刘福然真的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是在盗窃,当拉玉米芯的托盘被盗时,按照正常的行为逻辑刘福然应当提醒刘汝祥报案有可能发生的后果,并阻止刘汝祥报案。
四、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案发前后的以下行为也可以印证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①被告人王某某每次取得涉案车辆后,都在其 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了取得涉案车辆的情况的信息,在信息中均包含涉案车辆图片。众所周知, 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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