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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吗?
律师文集
犯欺诈发行
股票
罪严重吗?
一、犯欺诈发行
股票
罪严重吗?
犯欺诈发行
股票
罪可能会判得比较严重,也有可能判得并不严重,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
股票
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欺诈发行
股票
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
证券
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
股票
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
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
股票
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
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
股票
、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若是获得了
股票
发行资格的单位,采取欺诈的方式落实发行
股票
的行为,一旦发行
股票
的面值超过五百万元,那么发行
股票
的单位,就涉嫌犯了欺诈发行
股票
罪。此外,若是单位是凭借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才实施的发行行为,那么此行为也涉嫌犯了欺诈发行
股票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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