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设*场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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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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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设*场罪认定

聚众*博和开设*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法网www.cnlaw.net]。

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博罪和开设*场罪。

所谓聚众*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头”,*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博。

所谓以*博为业,是指嗜*成性,一贯*博,以*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棍”,这里要注意*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中法网www.cnlaw.net]。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场,是指开设和经营*场,提供*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中法网www.cnlaw.net]。

聚众*博罪和开设*场罪的区别

聚众*博与开设*场均有为*博提供场所、*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聚众*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头也参与*博;开设*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场服务人员在*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人员由*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场参*[中法网www.cnlaw.net]。

2、聚众*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人员在一次*博结束后,下一次*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博人员来到*场均能进行*博活动。

3、*具的提供,聚众*博中的*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者自带;

开设*场中的*具一般由*场提供。

4、 聚众*博的*博方式一般由参*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场的*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博规程。。

定义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更多

立案标准

开设*场的,即构成开设*场罪,没有犯罪数额限制[中法网www.cnlaw.net]。对构成开设*场罪的,会处以罚金,不会判处没收财产。。......>>更多

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三条【*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更多

量刑情节

开设*场罪量刑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更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更多

张俨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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