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设*场罪构成要件

定义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单兴山律师
单兴山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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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设*场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博、开设*场或者一贯参加*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中法网www.cnlaw.net]。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为他人*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博网站,或者为*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

定义

认定

聚众*博和开设*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更多

立案标准

开设*场的,即构成开设*场罪,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对构成开设*场罪的,会处以罚金,不会判处没收财产。。......>>更多

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三条【*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更多

量刑情节

开设*场罪量刑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更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更多

林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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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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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兴山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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