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内容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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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的区分标准:
从法条表述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客观行为存在较大相似,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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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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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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