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

定义 构成要件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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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x品、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支药、x具、爆炸物品、剧x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x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定义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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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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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多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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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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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建泳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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