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_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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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5弄55号,来访路线:沿着真陈路自南向北开,到柳园路左拐,往前开一段看到路牌“普陀区看守所”.cnLaw.net
  律师提示: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无罪缓刑辩护等法律帮助,争取从轻处理、维护被拘留亲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上海市...普陀分局地址:大渡河路1913(近芝川路)
  上海市...普陀分..风新村.地址:普陀区怒江路131弄-100号
  上海市...普陀分局真光路.地址:真光路1798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
对于.根据胡某某供述,对李某某列为网上逃犯内部网上通缉,李某某本人及家人一直不知道,县.也从没到李某某家里去询问李某某的去向。辩护人通过阅卷得知,县.于3月28日抓获胡某某,当日15时37分..次讯问时,胡某某就供述是受李某某雇用指使盗窃原油的,恰恰就在此时李某某和对象岳某就在林甸县城,为什么县.不及时派人把李某某“抓获”,而是颇费周折和精力去网上追逃,令人大惑不解。辩护人会见李某某时他也称如果他知道胡某某供述出他参与盗窃,或知道县.网上通缉他,他会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参与盗窃,更不知道被控犯罪和被网上通缉,也没有逃跑躲避追捕,从知道胡某某被抓,李某某就一直和对象岳某在一起接续着打工赚钱.cnLaw.net
  辩护人认为:一是李某某如果参与犯罪,在知道其他人都被捕获的情况下,不躲不藏始终以平和心态露面打工有反常规;二是李某某在去外地打工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实名上网、买火车票、经常和家人打电话联系,公开暴露自己的行踪,也是不符常理的;三是李某某从3月28日在郭力兵、胡某某被抓获后,一直和对象岳某在一起,岳某和郭力兵是一个屯的,李某某真参与了犯罪,等于在自己身边安放了一个定时“炸弹”,公安部门也会顺着岳某这条线顺藤摸瓜找到他的,李某某不会傻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程度。种种迹象表明,李某某肯定是冤枉和无辜的.中法网。岳某是关键证人,辩护人在此提醒法庭对以上事实予以查明,还当事人以清白.cnLaw.net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打架聚众斗殴
  1、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cnLaw.net
  本案是因为受害人父亲在公交上与岳某妻子要坐在一起引发的,因车厢中空位置还很多,张某某要求可以坐到其它位置,但受害人父亲范某某硬要与张某某妻子坐一起而引发的矛盾,对矛盾的激化付某某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在张某某一家三口一起下车时,张某某刚下车,受害人就在车上骂“妈个孬种,刚才还打电话让人来打我,现在怎么走了。”张某某妻子听了也很生气。受害人的辱骂行为也激化了矛盾.中法网。按《最高人民.关于印发 .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2、本案中尹某某打架过程中是在醉酒状态下。
  在本案案发时间是下午三点多,尹某某和唐某某及两个女人在东北人家吃饭,当时两人已经喝完了一斤白酒,而尹某某平时只能喝二两酒,赶到现场时,自己拿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都不知砸到谁身上,自己被摔倒在地,被一个人按住,唐某某过来把人拉开,尹加波又爬起来用水泥块朝高个子青年砸了一下,不知砸在哪里,然后就上出租车跑了.cnLaw.net。在公安机关侦查询问笔录中,对许多情节尹某某都记不清了,可见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自己连路都走不稳,自己都将自己摔倒在地上,用于击打的力量也是小的,用的是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受害人脑袋出血引发死亡是出乎尹某某意料的,受害人患有三年的“尿毒症”是尹某某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他死亡的。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付某某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中法网
  本案的被告人付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cnLaw.net。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付某某是因为看见自己的堂兄弟业梅杰在与其父亲业绍兵发生冲突后,看见业绍兵站起来对梅杰大打出手后,又听见业绍兵大喊“今天把你妈抬出去,明天把你两个也抬出去”,害怕业梅杰被其父亲业绍兵打死而去帮忙的,付某某冲过去后协助业梅杰把业绍兵打倒,其实施的行为只是踢了两脚,用板凳砸了业绍兵手和脚两下,然后业梅文过来后付某某就被他人拉开了.中法网。付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和打击的部位都不会导致业绍兵死亡。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事实依据,付某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cnLaw.net
  本案起诉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的有罪口供为非法取得,且有关证据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应判决吴某某无罪。
  案件中多次提到吴某某从“某朝鲜人”处走私毒品,该“某朝鲜人”具体的自然信息不明确,贵院对此模糊处理,不予查明。如果真的有“某朝鲜人”,也应将其通过国际司法组织将其缉拿归案,以便查明究竟吴某某是否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冷股权参与的犯罪事实总.四起,其中前三起,仅依据吴某某、李英全、李春吉三人的供述,即口供间的相互印证.cnLaw.net。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李英全均当庭展示自己身上残存的伤疤,显然,被刑讯逼供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公诉人当庭对其二人身上有伤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春吉在辽宁省高级人民.的庭审中当庭翻供并至今一直稳定的坚持自己的说法:出于报复而诬告陷害吴某某、李英全,其所作供述均不是事实;尤其是,小船换毒品案的关键证人李智友、邵会乔当庭证明:起诉中称吴某某、李英全等用作换毒品的小船,其中一条船已卖掉,另一只已沉江.cnLaw.net。由此可见,公诉机关所起诉的前三件犯罪事实和公诉意见不攻自破,起诉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的前三件案件事实根本就不存在.cnLaw.net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是本案的主犯。
  1、从人员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与被害人李XX谈了下他们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赔偿问题,回来其他三人看到唐XX脸色不好,认为其受了委屈.同殴打被害人李正伟的,并没有事先召集,商议.cnLaw.net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来就在黑车的副驾驶座下面的,至于由谁准备的从本案的证据材料里无法看出。
  3、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害人李XX构成轻伤的部位是额骨骨折,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关键的伤势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笔录里称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构成轻伤程度。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一审.对本案的罪名定性不准,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
  1、因为从聚众斗殴的本质特征来看,被告吴某某是不具备的.cnLaw.net。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吴某某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16岁的少年,是一个刚刚脱离父母监护的从外地而来绵的一个在饭店当小工的打工者,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都根本不具有聚众斗殴.cnLaw.net
  2、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一审.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cnLaw.net。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3、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投案自首
  上诉人的弟弟联系、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中法网
  首先、根据证人唐某某3月15日的证言,其在3月14日上午9点接到公安机关转达的上诉人找到并劝说同案犯胡某自首的委托之后,就积极联系其亲属寻找其的下落,要求其亲属在和胡某取得联系之后,要求胡某打电话给其。在胡某打电话给其时,向其讲了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上诉人其另一同案犯黎某皆已到案,要求其回来投案自首。在胡某同意自首后,又按照其的要求接上其姐夫及老婆一起开车到恭城接其,并在接到胡某之后,及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电话联系办案人员,成功将胡某交予办案人员.中法网
  其次、被告人胡某在其到案后亦供述:“今天下午我打一个电话给我福利水寨村的姐夫张某,叫他帮我想一千块钱,并告诉他喊我老婆帮我拿下来。之后过了没多久,我姐夫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自首,我马上就问他为什么,我姐夫讲是“耗子”的亲老弟“点点妾”讲的,“点点妾”书名我不知道。然后我就马上电话给“点点妾” 问他怎么回事,“点点妾”讲我们砍得诸葛某被我们砍死了,还讲“耗子”和“狗狗”已经被抓起了,叫我马上自首把事情搞清楚,还讲他开车接我回去自首.cnLaw.net。然后我叫他到栗木接我,我在路边等他。到了晚上7点左右,“点点妾”就开车到栗木接起我来自首了”(..次讯问笔录第10页)。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了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因而值得予以进一步的说明:
  1、在本案中,刘某的证词对颜某、谭某的行为的定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cnLaw.net。然而,通观的刘某多次证词,可以发现,与询问时刘某父亲是否在场相适应,其父在场则明显地朝越来越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
  2、在法律上,只要不是未满14岁的幼女,女性对性的无知都不构成性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承认刘某确实对性一无所知,颜、谭与之发生的性行为也不因此而成为强奸。因为刘某已满14周岁,在法律上不但不承认其对性的无知,而且,推定其应该知道性行为的意义.cnLaw.net。因此,即使颜、谭事实上是利用刘某的无知而发生了性行为,其也不构成强奸罪.中法网
  3、纵观全案卷宗,没有一份笔录有侦查人员的签名.cnLaw.net。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5条、99条“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依据这些严重违法程序的证据,又如何能够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呢?
  综上,我认为本案的指控确实存在巨大的证据和法理上的问题,但我不否认这是一个棘手的案例。正如美国 法官所言,棘手的案子要么产生恶劣的先例,要么产生 的法官.cnLaw.net。我希望是后者。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毒品犯罪
  被告人邢某某与莫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成为朋友。 5月26日,莫某某跟被告人邢某某借钱,被告人邢某某问被告人马某有没有钱借给莫某某,被告人马某相信邢某某就取了4万元借给莫某某。5月27日,莫某某约被告人邢某某、马某吃饭,并告诉被告人有朋友要带毒品到昆明来,借的钱还不了,只能拿毒品抵债。被告人担心借的钱要不回来,才同意以毒抵债。马某就跟着莫某某到了昆阳.中法网。5月29号莫某某打电话叫邢某某到昆阳看货。看货后莫某某称一包6000片不零卖,抵了4万的债还要交5万,邢某某说没钱要求还钱后发生争吵.中法网。后无奈为了不吃亏只好同意去找钱.中法网。5月30日,被告人马某在莫某某的要求下发短信给被告人邢某某说自己找了五万元钱拿货,如果再不去,借的4万元钱也要不回来了.中法网。在莫某某、马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邢某某担心马某借的4万元钱要不回来,才开车到昆阳汇合马某与莫某某进行交易.中法网。从这点上讲,莫某某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上的诱惑。根据最高人民.下发通知《 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中法网。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中法网。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中法网。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cnLaw.net。v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黄某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黄某对于赵某某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实,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当事人也没有提供出差费用让律师到广东去调查核实,他只是听赵某某、莫水平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月赵某某与相关证人是在广东打工,而事实上也有赵某某与相关证人到广东打工的基础事实,只有时间长短的问题有出入,黄某没有到实地调查,就轻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中法网。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赵某某与相关证人不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再去伪造证据的.cnLaw.net。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人的人所作的推却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实被告人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并且,从案件的材料来说,除了赵某某、莫水平父子有利害..人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说过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cnLaw.net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本案最后一次的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十分简略,没有充分查明事件本身应有的真实情节。
  起诉书对发生口角和打斗时的具体时间的起点,争执持续了多长时间,没有明确界定。看不出数名被告人是如何围住三名被害人打斗的、到水产码头乘坐的出租车是什么颜色什么车型、车牌号多少、司机姓名为何,是如何起意去水产码头的、谁熟悉水产码头、如何进入水产码头、到达水产码头的时间、在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抛尸至离开大约多长时间,离开水产码头的具体时间等等,这些细节,在起诉书中都没有详细的说明。庭审中也并没有给予十分清楚的查明和确定。
  一直到辩论时,公诉人才确认了两个时间点,一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上出租车,在3点15分时,裴金德在去水产码头打人抛尸后回到了幸福街。公诉人认为来回的时间加上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的时间,16分钟足够。辩护人认为,这是十分错误的.中法网。一是从前进路到水产码头,距离有几公里,单边所需的时间也要十分钟。辩护人曾乘坐出租车进行过试验。光是来回的时间,恐怕就要20多分钟。二是按照公诉方的说法,他们一行.五人,上车下车总得有个先后,这里就要耽搁更多时间。三是被害人总会有挣脱的动作,不可能任凭你伤害.cnLaw.net。四是从前进路到水产码头,还要经过几个红绿灯,又要花费时间。五是按照裴金德有罪供述的说法,他并未与其他人一起坐出租车去水产码头,而是后面自己乘摩托车去的,那么,他要等摩托,摩托车的速度比汽车要慢,他所耗用的时间就肯定比其他人更长,所以,裴金德在16分钟内完成打人抛尸和来回路程,完完全全是不可能的。

●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案
  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罪手段、过程、事后女方态度、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做如下分析说明,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1、本案的案发时间地点比较特殊,被告人与被害人去租屋的时间是被害人王xx刚刚洗完澡、并且其男朋友去出差了,此外,发生地点是在被害人的租屋,一般..的朋友是不会在这个时间点去租屋的。
  2、8月1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约好见面,并且要一起到西安游玩。被告人到西安xx时是被害人亲自接的被告人,并将被告人安排在宾馆住下.中法网。8月20日被告人到被害人租屋时,被害人身体不适,被告人经被害人同意后为其按摩。可见、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暧昧的..动作。
  3、在张xx抱住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已经明知被告人有与其发生性..的要求,人在危险状态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没有呼叫或对被告人提出警告。
  4、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脱衣服和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捆绑、卡脖子等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威胁,对被害人仅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中法网。同样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进行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大声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为仅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现场照片显示双方没有搏斗行为,这点可以从双方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得到证实.中法网。女方此种表现也是被告能够得逞的一个原因。.cn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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