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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借贷律师提供南京民间借贷、借款和企业借贷纠纷相关知识以及借贷的基本问题、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等内容,熟悉借贷、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法规,专业代理南京民间借贷、借贷合同、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诉讼等各类民间借贷纠纷问题。

●南京借贷律师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当前民间借贷的金额有的已达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
  2.是民间借贷的风险越来越高。民间借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个别人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获利之实,借到钱之后,人去楼空,即使通过诉讼等渠道救济,也很难挽回损失.中法网
  3.是民间借贷的纠纷日益增多。
  4.是民间借贷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cnLaw.net。由民间借贷引发出的其他社会问题主要有: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诈骗、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集资和以非法方式强行索债等.中法网
  5.是民间借贷处在一个无序的状态.中法网。缺乏必要的引导和监管,处于无序的“自由空间”,在程序上、规模上和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都上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潜藏着很大的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南京借贷律师建议应当从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并依法约束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对利用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

●南京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前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中法网
  1.借给什么人?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中法网。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cnLaw.net。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不受法律保护.cnLaw.net
2.借多少?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中法网。 
3.期限多长?要权衡收益与风险.cnLaw.net。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cnLaw.net。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中法网

●南京借贷律师谈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之间(仅指非金融企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目前好多企业名为假联营、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以联营的名义进行借贷.cnLaw.net。根据最高人民.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杭州企业法律顾问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 企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本金予以归还,双方约定的利息予以收缴。如企业借款合同被判无效,负有还款义务的一方预期未归还的,应按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因为理论界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争议,所以,有些地方.在判令借款合同无效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也有判令借款方按照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情况.中法网。但从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应当避免签订无效的企业间借款合同。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用“资金占用费”的名头取代“利息”。这种做法是自欺欺人,不能达到目的。因为这两个词仅仅表述方法不一样而已,实质是一回事。如果企业一方确有闲置资金,而另一方又的确有资金需求,为调剂资金需要,双方不妨采用以下形式,即达到目的,又能使双方利益得到保障:
  委托贷款:是企业间贷款的最稳妥的方法.cnLaw.net。它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① 在这里受托人必须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需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中法网。因此,委托人应当首先审查受托人有无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格。
② 放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即由委托人决定向谁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③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属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之间是代理...cnLaw.net。如果贷款发生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而受托人照常收取手续费。因此,委托人应当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
④ 利息由委托双方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中法网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杭州民间借贷律师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本息,委托人应首先催请银行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起诉,如果银行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还款.中法网
委托借款方为了安全起见,对此操作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聘请南京借贷律师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还款和担保能力,草拟或审查委托贷款合同,应变合同履行中的以外情况;
2、必须由借款人或他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是抵押或质押担保;
3、贷款期限不可过长,一年左右为宜
4、利息每月一付,并约定不按期支付利息,即可收回全部贷款;

●南京借贷律师教你几道讨债的绝招:
一、“木马计”讨债法
  (1)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有兴趣,甚至认真思考对方建议的态度迷惑对方,把对方的信息搞到手,再反过来攻击对方,以求有利于已的条件的做法。
二、“针锋相对”讨债法
  (1)是强攻战的一种,是在讨债过程中以绝不退让的强硬立场迫使对方让步的策略.中法网
  (2)操作技巧:说话切题;“锋”在有理,而不在于扯着嗓门高叫.cnLaw.net
三、“最后通牒”讨债法
  (1)以条件或时间做筹码,逼对方作最终答复的讨债方法。
  (2)操作技巧:应注意“可信”二字;此法不能多用,用多了既无效果,又伤感情.中法网
四、“挤牙膏式”讨债法
  (1)就是施加压力,迫使对方让步的讨债方法.cnLaw.net
  (2)操作技巧:应仔细研究分析合同和债务发生情况,找出于已有利的东西;善于找到压力;讲究耐心,安排足够的时间。
五、“连环马”讨债法
  (1)即你要我一个条件,我也要你一个条件,坚持互换条件的讨债方法.cnLaw.net
  (2)操作技巧:坚持不能让自己白白掉了一个条件为原则.中法网
六、“算细帐”讨债法
  (1)讨债人在债务人面前,或在诉讼中,详细计算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尽可能多地把虚头打进帐目中的做法。
  (2)操作技巧:要有理由,但又虚虚实实,尽量使对方无案可查。
七、“激将法”讨债法
  (1)是指以语言刺激对方,使其感到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已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与自尊心,从而动摇或改变其所持态度的方法.cnLaw.net
  (2)操作技巧:只能用言语刺激,不能耍态度;语言要作到切合对方的特点,态度却要作到和气、友善.cnLaw.net
八、“告状法”讨债法
  (1)是在对方的上级领导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达到施加压力、动摇对方意志的目的;或促使领导从中周旋,缓解双方的矛盾。
  (2)操作技巧:要注意告状要告得准确,不管对方在场与否,均要以事实告状;说话要得体。
九、“红白脸”讨债法
  (1)是一种软硬兼施的讨债方法,即由两个讨债人同时进行,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或只由一个人讨债,既唱红脸又唱白脸。
  (2)操作技巧:1唱红脸的人既要“凶”,又要出言有理,保持良好形象;2唱白脸的人一般是负责人,要善于把住火候;3若是一人兼唱红白脸时,则要机动灵活.cnLaw.net

●南京借贷律师推荐借款协议: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           .cnLaw.net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借款协议.中法网
  一、乙方因缺少资金,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cnLaw.net
  二、本协议上述100万借款,甲方将通过银行打款或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cnLaw.net
  三、借款期限为壹个月.cnLaw.net
  四、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支付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法网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2012年 月 日
担保人:       见证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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