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Chief Lawyer 2003年11月——2009年2月工作于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 2009年3月至今工作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期间,成功办理了张某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累犯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成功办理了毛某寻衅滋事案,后改变定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适用缓刑等一大批在当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
※联系本律师时,请说明是在中法网cnLaw.net上看到的,谢谢!
律师档案:
陈锦春律师
·手机:18906708187
·电话:0570-7020603
·微信:
·..QQ:
·微博:看看Ta的微博
·信箱:zjly8@126.com
·单位: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广信大厦B座614室
·地区:浙江-衢州-龙游
©Copyright 陈锦春律师
手机:18906708187 电话:0570-7020603
浙江·衢州·龙游
member of cnLaw.net 中法网
登录管理 错误更正
最后更新:20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