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抢劫罪是怎么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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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成律师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相关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1 000元,每增加2 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www.cnLaw.ne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9)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 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一般残疾等级每增加一级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严重残疾等级每增加一级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特别严重残疾等级每增加一级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再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1)为了挥霍或者实施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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