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获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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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被告人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某获利8万元。案件到了检察院,仇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去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在对案卷材料仔细分析研究后,仇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仇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最开始在涉案从事违法犯罪的店中是从事服务员工作的,主要工作是搞卫生、泡茶、洗杯子之类的,每月工资2200元,共工作5个月,工资收入1.1万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在该段时间工作时,知晓该店是从事违法的事,该段时间的工资为被告人李某从事劳动的报酬,不能计入违法获利。被告人李某虽然供述自己在该店每月有分红,并且该店每月的财务报表显示被告人李某有分红,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拿到了分红[www.cnLaw.net]。被告人李某入股该店,担任该店的经理一职,是因为该店老板欠被告人李某工资2万元,该店老板提出以2万元入股该店百分之二股份,被告人李某是被迫入股。被告人李某担任该店的经理一职,共6个月,每月工资3000元,共获利1.8万元。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某获利8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检察院采纳了仇律师的全部法律意见,检察院在向法院的起诉书中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获利1.8万元,。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中法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中法网]。认定被告人李某获利8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将被处罚金16万元,而在认定被告人李某获利1.8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只会被处罚金3.6万元,仇律师的成功辩护,不但为被告人李某减少了12.4万元的罚金,因为获利金额的减少,还为被告人李某在量刑上奠定了从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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