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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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    关于李xx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方对李xx在涉案公司的工作和身份、违法所得方式及金额的陈述,不正确。

(一)李xx不是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而是普通文员,应认定为涉案公司涉案行为的辅助人员。

1、李xx的具体工作就是:

在全案部分“融资业务员”拉回“投资客”的时候,在涉案公司早已拟定好的固定合同文本上,按照业务员和投资客的要求,填写“投资客”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及“投资”金额、期限,由“投资客”签名,盖上公司印章和李x私章,同时在合同“办理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收受“投资款”并交给张达[www.cnLaw.net]。

经过对案卷资料的统计,辩护人发现,在投资合同上作为“办理人”签了字的,共有17人,分别是:张达,王璨玺,李xx,杨芳,张花元,张小思,倪成,谭慧,杨洋,杨株花,周梓杰,彭添苗,罗丹,谭小年,陈佳煜,彭兵、陈小姣。上述办理人,一部分就是融资业务员。

另外,有10份投资合同没有“办理人”签字[中法网]。

由此可见:

(1)李xx的工作,对合同条款,金额,期限,回报率,不能施加任何个人意志,正如公司聘请的保洁员或厨师,不能对公司的融资业务产生任何影响[中法网]。单独的“办理人”,既不是公司的融资策划组织人员,也不是融资业务员,对融资没有提成,其实就是一个纯辅助性质的辅助人员;

(2)即使在融资业务员和公司财务张达之间,没有合同上的“办理人”,“融资业务”同样能顺利完成。

2、公司主要人员均不认为李xx是公司财务人员。

本案..被告人李x在回答侦查人员关于公司的人员结构的讯问时,回答:我是总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兼湘潭那边的负责人,益阳这边的负责人是张xx,她主要负责带融资业务员并监管公司财务,张x是公司的会计兼出纳,益阳这边下面的业务员是谭x、杨xx、倪xx、杨x四个人,还有唐卫红几个离职的。见案卷第2卷第11页。

本案第二被告人、公司益阳地区负责人张xx在回答侦查人员关于公司的人员结构的讯问时,回答:李xx是集团公司的总负责人兼湘潭那边的负责人,张达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进出帐核对,益阳这边的财务账进出都必须由张达审核,黄xx是公司的运营总监,他给我们说他是策划宣传部主席,要我们叫他黄主席,他主要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包括组织客户旅游,聚会聚餐),对业务员的培训,融资政策调整,对外宣传文案等,益阳这边下面的业务员是我、谭x、杨xx、倪x、梁x、冯x、杨x四个人,还有唐xx等几个离职的[中法网]。见案卷第2卷第28-29页。

本案被告人张xx供述:李x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下设总经办,成员是我和黄新星、李新、李xx,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营销策划,李新负责对外投资,我负责公司融资款的进出,李xx负责和客户签投资合同。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1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38页。

本案被告人杨xx供述:李x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益阳这边的负责人是张花元,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销策划,李新是投资部长负责对外投资,张达负责公司财务,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1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38页。见案卷第2卷第51页。

本案被告人谭慧供述:李x是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益阳业务经理是张花元,黄新星是公司的讲师负责销策划,张达负责公司财务和后勤,李新是公司投资部长负责对外投资,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还有融资业务员20多人。见案卷第2卷第63页。

以上最熟悉公司组织结构的人员,没有人说李xx是公司财务人员。唯有张达说,“李xx负责和客户签投资合同”。

3、李xx不会电脑操作,没有能力进行会计或出纳造表、对账等工作。李xx不但没有在电脑上进行会计出纳操作,也没有在纸质文书上进行会计、出纳工作,当然不属于公司财务人员。

4、李xx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出纳另有其人,司法机关认定该人不涉嫌犯罪。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不追究出纳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5、李xx来公司的初始目的,就是应公司老板李x的邀请,作为李x的堂姑姑,协助调和张花元与张达的紧张关系。来到公司后,顺便为公司从事了辅助性的文书工作。

(二)公诉机关指控“李xx在公司领取薪资及资金提成约五万元”,这是错误的。

李xx在非法融资业务中,没有提成。

案卷补侦第26卷第79-103页,公司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工资表显示,李xx全部造表工资及实际领取的工资情况如下:

2019年4月,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也是空白。

2019年5月,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也是空白。

2020年1月2月汇总,基本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合计5000元,实领工资空白。其他人实领工资不是空白。

李xx从来都没有有机会获得资金提成,工资表情况印证了这一点。

二、李xx作为涉案公司的辅助人员,不知悉公司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意图和行为,其涉案行为与涉案公司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无共同意志,可能与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联,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李xx在公司的时间很短,2019年5月份来到益阳,年底就离开了。李xx对公司运作真实模式,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完全不了解。

(二)李xx从来不知道公司的投资项目真实情况,从来没有参与制定公司的融资政策。

所以,李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对李xx涉案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1、如前所述,李xx只是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辅助人员。

2、应当比照本案其他类似人员,认定李xx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宣告其无罪,或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李xx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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